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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农民为了逃避国家官吏的暴力压迫和勒索,也纷纷投靠有势力的大土地所有者。
自由农民和自由手工业者基本上都沦为世袭大土地所有者的农奴,他们住在茅舍密集的村落里。
罗马元老们的地产分散在帝国各地。
例如,辛玛库斯(QuintusAureliusSymmuchus)在罗马附近、南意大利有15座别庄,而在萨姆尼亚、阿普利亚、西西里、毛里塔尼亚还有庄园。
谢克特·彼特罗尼乌·普罗布的领地也同样分散在罗马世界的不同地区。
[117]据公元422年的一份材料记载,罗马君主在阿非利加的皇庄多达735100公顷,在比萨琴那有753750公顷,分别占两省总面积的18.5%和15%。
据当代罗马历史学家琼斯估算,一个中等富有的罗马元老贵族在行省占有的土地面积一般为600平方英里,有的富有元老贵族的地产规模更多达数千平方英里。
[118]土地垄断的弊病已非常严重,实际上势力强大的地主贵族阶层已经占有整个帝国的土地。
大地产堪称罗马社会的毒瘤。
大地产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
向大地产上的居民征收国家租税,远不是一项轻而易举的任务。
逃税问题,在西部地产主中是长期的地方性弊病。
公元4世纪后期,帝国把在乡村征收实物税的责任委托给大地产主,公元384年狄奥多西一世的法令规定:“高贵者的家族,即大地产主分摊了这一实物供应职责。
但他们只服从规劝,没有必要命令他们。”
[119]大地产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单位。
以元首地产为例,在帝国早期,元首地产虽然以城市的形式组织起来,但却脱离自治市的管理,是由元首督察使而不是市政官员管理的。
元首地产享有特殊待遇,逐渐脱离普通法的管辖。
据塔西佗记载,在提比略统治早期,法庭把元首个人和另一地产主之间的诉讼当作公民之间的诉讼。
[120]但至提比略统治后期、克劳狄时期,作为大地产主的元首拒绝法庭就有关其地产的诉讼做出判决,设法让元首地产的管理者取得普通司法的豁免权。
[121]在晚期帝国,大地产主的领地形成一个独立整体,是帝国官吏力所不及的地方。
甚至连行省总督都不敢招惹大地产主,也不敢侵害受其保护的人。
大地产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军事单位。
大地产主行使着过去地方政府的军事职责,他们拥有自己的堡垒、监狱和军队。
大地产主居住的别墅设有防御工事,其四周围绕着奴隶和隶农的村落和庄子。
他们从奴隶和隶农中抽人组成武装队伍,以便与强盗和蛮族斗争。
一些罗马大地产主已有家丁护卫,家丁除从主人处获得饮食外,还可以得到马匹、武器的供应。
家丁执行护卫主人的任务,对主人保持忠诚。
由于乡村的治安状况非常糟糕,盗贼横行,抢劫成风,佃户无权无势,身家性命朝不保夕,政府不得不把农村的治安委托给大地产主来管理,实际上佃户也就归他们管辖了。
总之,西部大地产主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独立趋势逐渐增强。
随着统治阶级内部分化的加剧,晚期帝国权力的主体结构出现了严重的分歧。
在意大利、西班牙、高卢和阿非利加,元老贵族仍然是最有经济实力的阶层,但是,作为帝国政治权力来源的军事指挥机构已经与之分离,落入了出身于社会下层的军官之手。
帝国军事机构与贵族阶层相互脱节,一种对抗局势出现了。
在晚期帝国的政坛上,元老贵族、大地产主等统治阶级上层是不积极的。
他们大都退居乡间,不太过问外面事务,过着豪华奢侈的生活。
到公元5世纪,帝国已成为一具空壳。
政府只存在于理论而非现实之中。
昔日一度强大而集中的政府权力已经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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