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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2条)。
规定这项反抗压迫的权利是为了将以前的暴动合法化,而不是为了批准以后的起义。
自由被确定为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它只以保证他人的自由为限度(第4条)。
自由首先是人身自由即个人自由,这使人们不受专断的指控和扣押(第7条),并以推定无罪作为保障(第9条)。
人是其自身的主人,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但同时规定,意见的发表不得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第10条)。
在法律所确定的情况下滥用此项自由应承担责任(第11条)。
人的自由也表现在获得和占有方面:财产权是天然的和永不失效的权利。
根据第17条,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第17条):这是对赎买领主捐税不明言的肯定。
宣言把平等与自由紧密地结合起来。
资产阶级强烈要求平等以反对贵族阶级;农民强烈地要求平等以反对领主。
但是,这里涉及的只是身份的平等。
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在法律面前一切公民都是平等的。
任何人无论出身如何都能平等地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第6条)。
社会差别只是建立在公共利用(第1条)、德行和才能的基础上(第6条)。
必不可少的赋税应该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第13条)。
国民的权利在一些条款中也得到确认。
国家不再构成一个自在的目的,它的目的只在于保证公民享受其权利。
如果它违背了这一点,公民就要反抗压迫(第2条)。
国民、即公民的整体是至高无上的(第3条)。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
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第6条)。
有许多项原则都以保障国民主权为目标。
首先是分权,没有分权就不会有宪法(第16条)。
其次是公民对国家财政和行政管理亲自或由其代表行使的控制权(第14、15条)。
宣言是哲学家的门徒们的杰作,是向所有人民发出的。
然而,它也不免带有资产阶级的烙印。
作为自由派和产业主的这些制宪代表在宣言中塞满了“限制”
、“预防措施”
和“条件”
,这使宣言的影响受到很大局限。
米拉波在他的《普罗旺斯邮报》第31期上对此作了这样的记述:
“一个光秃秃的人权宣言,适用于各种时代、各国人民和地球上一切道德与地理范围,这的确是个伟大和绝妙的创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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