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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如此慷慨地为别国考虑法典之前,似乎应该先奠定我们自己的法典基础,至少应达成一致见解……从国民制宪议会对人权的每一步解释中我们都会看到,认为公民不得滥用权利的思想很突出。
制宪议会常常由于谨慎而对此加以夸大。
由此便产生出种种限制、周密的预防办法和每一条款前精心设置的条件。
这些限制、预防办法和条件几乎到处都使义务取代了权利,使羁绊取代了自由,在不止一个方面侵越了使它深感不便的立法细则。
这些限制把人当作与其社会身份相联的人,而不是生而自由的人。”
富于功利主义精神的国民制宪议会代表们借助于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式完成了一部应时的作品。
他们在使过去反抗王权的斗争合法化的同时,还要提防人民破坏他们建立的秩序。
由此便造成了人权宣言的矛盾百出:第1条宣布人人平等,但它又把平等从属于“社会利益”
。
纳税平等和法律平等只在第6条中受到形式上的承认,因财富而产生的不平等是不可改变的。
在第2条中,财产权被宣布为自然的和永不失效的权利。
国民制宪议会对一无所有的广大群众却漠不关心。
宗教自由在第10条中受到了特别的限制。
异端的宗教信仰只是在“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
时才受到容忍。
天主教仍为国教,是唯一由国家所维持的宗教。
新教徒和犹太教徒只能满足于私下的祭仪。
第11条指出,任何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可以制止“滥用这种自由”
。
爱国派记者对这种侵害出版自由的规定表示了强烈抗议。
卢斯塔洛在《巴黎的革命》第8期上写道:
“我们曾经迅速地从受奴役转为获得自由。
我们正在以更快的速度从自由走向受奴役。
企图奴役我们的人首先考虑的将是限制出版自由,甚至把它扼杀。
不幸的是,这项奸生原则恰恰产生在国民制宪议会。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而遭受干涉’。
这个条件如同一只箍套,可以任意放松或收紧。
公众舆论对此不接受也是枉然。
这个条件照样可被阴谋家利用来向上爬,并维持自己的地位。
一旦有人向其同胞们揭露这帮人的面目、作为和企图,他便会被扣上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
2.原则遭到违反
在对法国的现实进行必要的改造时,国民制宪议会的法学家和逻辑学家们丝毫不受总原则和普遍理性的约束。
他们是现实主义者,不能不为迎合一些人而限制另一些人,并且不在乎自己的成果中存在种种矛盾。
他们坚信:为本阶级谋利就是捍卫了革命。
公民权并没有马上给予所有法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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