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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之后,为了保卫革命,中央集权又得以恢复。
2.司法改革
司法部门的改革所依据的精神同行政改革一样。
旧制度时繁多的专门法庭被废除殆尽,代之以一套新的各级法院系统。
这些法院以国民主权为本,无论对谁都一视同仁。
新的司法组织重视保护个人自由,由此形成一整套有利于被告人的保障:被捕后24小时内出庭;审判公开;必须有律师协助。
执行国民主权的原则导致了法官由选举产生和建立陪审团制度。
卖官鬻职的现象不复存在,法官从获得法科学位的人中选出,他们以国民的名义行使权力。
在诉讼中,由公民们对案件事实作出评判,然后由法官负责在法律方面进行判决。
但只有在涉及刑事案件时才组成陪审团。
在1790年8月16日的法令中,国民制宪议会在民事方面设立了乡“调解法官”
,这个词是从英文中借来的。
调解法官由初级议会从积极公民中选出,任职两年。
他对争讼在50锂以下的案件有终审权,对争讼在100锂以下的案件有初审权。
调解法官还有无偿的司法职务(家庭纠纷法庭庭长等等)。
法律仍然很注重强制裁判,尤其是对于所有家庭纠纷。
组织这种调解法庭时常遇到困难(由于没有报酬,陪审员很不热衷),但是它还是取得了很大成就,并成为国民制宪议会最牢固的创造之一。
“县法庭”
在调解法庭之上,它由经县选举大会选出的5名法官和国王任命的检察院官员组成,任期6年。
县法庭审理对调解法官判决的上诉。
它对争讼在100锂以下的案件有终审权,对于超过这个数额的争讼,不服它的判决可以上诉。
专门的上诉法庭并不存在:县级法庭之间可互为上诉机关。
在刑事方面,1791年1月20日、7月19日和9月16日的各项法令建立起一种3级司法制度。
在各市镇,由市镇官员组成的普通治安法庭审理本市镇范围内的犯法事件。
在各乡,由调解法官和两名调解员组成轻罪法庭,审理不法行为。
在省一级的首府设立“刑事法庭”
,由省选举大会选出的1名庭长、3名法官组成。
此外还有1名公诉人负责起诉和1名国王的特派员监督依法判刑。
1个起诉陪审团(按事先制定的名单抽签,选出8名陪审员)决定是否有理由起诉。
1个审判陪审团(按不同于前一个陪审团的抽签名单选出12名陪审员)判定被告事实是否成立。
陪审员多为富豪,至少也得是积极公民。
该法庭的审判为终审判决。
1791年9月25日,国民制宪议会通过了1部刑法典,其中取消了一切“想象罪”
(异端邪说、亵渎君主等),将罪行定为3种(普通违警罪、轻微犯罪、应处人身和名誉刑罚的罪行)。
预定的刑罪应是“绝对和明显必要的”
,它只针对个人,并且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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