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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政府建立了常设行政机构,并且通过清洗实际上用任命取代了选举。
共和二年霜月14日(1793年12月4日)的法令规定在各市县级行政机构设立“国家官员”
。
他们负责每10天向政府的两个委员会汇报1次。
办公机构得到加强并实行了民主化。
共和三年宪法通过恢复纳税人选举制把行政垄断权归还给显贵资产阶级。
但它还企图通过向各省市级行政机构任命政府特派员来强化国家行政机构。
此外,督政府在各方面继续努力改组行政机构,这方面有内政部长弗朗索瓦·德·纳夏托的突出业绩为证。
波拿巴的军事独裁正是部分地建立在这种机构改革的基础上。
但是,选举仍然保持,不稳定局面继续存在,有时还有不称职的现象。
通过共和八年雨月28日(1800年2月7日)的法律,波拿巴取消了选举,建立了一支由他任命的官员队伍。
他就这样稳定了行政机构,加强了它为专权国家服务的能力。
司法机构由制宪议会根据和行政机构同样的原则进行了改组。
但在这方面,选举没有造成同样的困难。
根据1790年8月16日的法律,法官由选举产生,任期6年,连选得连任,任何“没有在法院里当过5年法官或司法人员的人”
都不得当选。
共和三年宪法把任期缩短为5年。
这些措施仍然旨在维护法官队伍的稳定和权能。
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制宪议会表现出极大的自由主义。
没有任何机构负责追查罪犯,检察院被取消了。
除了初步预审外,诉讼程序是公开的。
控告和审判两重陪审团的建立保护了被告的权益。
司法组织自然也承受了当时形势的冲击,它同国家结构朝着同一方向演变。
国民公会取消了关于被选资格在能力方面的条件。
只要年满25岁就能当选。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程序趋于简化。
行政机构同时把司法权也抓在手里。
革命政府实现了权力的集中和统一,司法机构同它的分离状况实际已告结束。
恐怖主义司法体系的特点是:一方面建立了程序简便的特别法庭;另一方面取消了普遍法的保障。
在督政府时期,司法组织并非没有受到这种做法的左右。
督政府被宪法授予签发传票和逮捕证的权力。
特别法庭以军事法庭的形式继续存在,以审判朱安党或雅各宾派等政治反对派。
最后,革命事业在法典方面并没有完成。
大革命摧毁了封建法和教会法并反对罗马法,企图订立一套全国统一的法律。
1790年8月,制宪议会通过法案决定建立“一部由简单、明了、符合宪法的法律组成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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