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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9月25日通过一部刑法,28日通过乡村法。
1793年8月,在最危急的时刻,国民公会讨论了由康巴塞雷斯代表立法委员会提出的民法草案。
各届革命议会在这方面即使未能大功告成,却也硕果累累。
关于一些基本问题的“纲举法”
为后来奠定了基础:婚姻和离婚,继承和立遗嘱权,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典押。
在这方面,热月派政府和督政府时期与山岳派立法相比明显后退。
在继承方面,法律的追溯性被取消了。
这样,执政府时期出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它体现了社会的稳定。
恢复对法官的任命和逐渐恢复检察院使国家的权力得以加强。
制宪议会建立的财政制度主要表现为实行税务平等和设立3大直接税(土地税、动产税和营业税)。
由于取消了间接税,国家失去了重要的经常性的财源。
因为一切财政机构都被废除,课税基数的制定与征收都由各市政当局负责,所以国家在财政方面的权力被削弱。
事态的发展使国家权威的强化曾一度受阻。
国民公会时期对制宪议会制定的税务制度进行了改革。
1793年3月12日取消了营业税,并决定对工商业收入征收动产税。
由于内战,1793年的税收减少,山岳派的国民公会便决定征收革命捐,并且进行强迫借款。
该措施于1793年5月20日原则通过,9月3日具体落实。
其总数确定为10亿,根据累进的比例向收入超过1500法郎(单身者超过1000法郎)的公民借款。
热月党又回到制宪议会确定的体制,并于共和四年果月6日(1796年8月23日)恢复了营业税。
为了同贬值进行斗争,共和三年热月2日(1795年7月20日)的法律规定,土地税的一半由按票面价值的指券缴纳,另一半由按1790年价格的谷物缴纳。
共和七年,整个税务体制由督政府时期的议会两院进行了彻底改造。
根据霜月3日(1798年11月23日)的法律,动产税率有了很大提高。
雾月1日(1798年10月22日)法律规定的营业税改变了课税基数的基础,霜月4日(1798年11月24日)的法律决定设立第四种直接税——门窗税。
同时还改革了注册税(霜月22日,即1798年12月12日的法律)和印花税(雾月13日,即1798年11月3日的法律)。
这些基本立法的主要部分在以后一个多世纪里一直有效。
这样,有产者得到了满足,国家的收入则仍然下降。
但是,议会两院拒绝恢复间接税,只满足于征收烟草税,公路税(又称买路钱)和公共车辆的座位税。
税金上缴情况不好在很大程度上要应归咎于制宪议会确定的征收制度。
因为根据这一制度,负责收税的市政当局不可能使用任何强制手段。
共和六年雾月22日(1797年11月12日)的法律决定在各省建立由特派员组成的直接税收办事处,帮助各市政当局进行一切“与直接税的课税基数、征收以及诉讼有关的工作”
。
这还不是专门的行政机构,而是一个普通的检察机关。
在督政府时期,国家财政权力的强化有很大进展。
波拿巴只满足于在许多方面使用前人创造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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