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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类”
为一辞所必具的要素,似乎有点像印度因明学的三支:宗、因、喻。
但原意终不甚明悉,“辞以类行”
之下所举十三类,都是些典故,故实遗亡,几乎无一类可以索解:有“爱人非为誉也,其类在逆旅”
这一类,所指的似乎是阳子的故事。
《庄子·山木篇》云:
逆旅主人的爱其一妾,并不因为人不誉为美而不爱,反过来,他的不爱其另一妾,也并不因为人誉为美而爱。
这似乎就是所谓“爱人非为誉也”
了。
(《小取》)“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爰)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命物而得名,合名而成辞,比辞而成说,取其类之同者,去其类之异者。
此处所说的“类”
似是泛指理路之同异。
名据《经上》有“达、类、私”
之分,《说》云:“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
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
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
声出口,俱有名,若姓字〔然〕”
。
达名是大公名,类名是小公名,私名是固有名词。
但实物之名以外,动作云谓之字,似乎变称为名,所谓“声出口,俱有名”
,这样便很近于逻辑术上所说的端了。
名之用法谓之谓,《经上》,“谓:命、举、加”
(命原作移,据《说》改)。
《说》云,“谓:狗去(原作犬),命也。
狗吠(原亦作犬),举也,叱狗,加也”
。
同一狗名,有三种云谓程式,命谓如今言呼格,举谓如主格,加谓如宾格。
像这样初步逻辑术或文法学的分类,可惜并不详尽。
关于辩论的方法,《小取篇》列出或、假、效、辟(譬)、侔、援、推,七种。
各项的界说是:
“或也者不尽也。
假者今不然也。
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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