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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辩思潮的批判(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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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

此效也。

辟(譬)也者举也(他)物而以明之也。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推也者以其所不(否)、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

‘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

这七种里面只有譬、侔、援、推,四种是真正的辩术,故下文云:“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诡),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

既视为“不可不审”

“不可常用”

的东西,可知墨家辩者并没有把这些视为必须遵守的规律,他们只是把一般通用的法门略作敷陈而已。

近时学者每多张皇其说,求之过深,俨若近世缜密之逻辑术,于墨辩中已具备。

其实辟是譬喻,侔是比附,援是援例,推是推详或推诿,“是犹谓”

是推详的手法,“吾岂谓”

是推诿的手法,都是属于推。

论敌的侧面攻击我避开,我对论敌的主旨则不妨专施侧面攻击。

《吕氏春秋·**兵篇》云,“援推、兵也,”

足证所谓援、所谓推,并不是专为寻求真理的法门,而是辩敌致胜之术数。

但《小取》的作者尽管审慎,而他在援推的辞例上便不免自陷于错误。

“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

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

世相与共是之。

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无难矣。

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无他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

“杀盗非杀人”

这个主张,在墨家特重私有权的立场上是有它法理上的用意的,但遭了儒家和道家的反对。

《荀子·正名篇》:“杀盗非杀人也,此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也”

《庄子·天运篇》:“杀盗非杀人〔也〕,自为种(钟)而天下耳,是以天下大骇”

(原文乃评夏禹之辞,禹为墨者所宗,故借用墨者语以示讥刺)。

经了这样的反对,墨者便想从名理上来找寻立说的根据,所据的只是援术,便是你能这样说,为什么我不能这样说?但援来援去,其实只是诡辩。

问题只在盗与人两名的相对的涵义上。

“盗人,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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