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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兴起的时代,古代中国的知识人并不缺乏传达其“创伤经验”
的足够手段,最经典者,就包括了敝同乡阮籍的穷途之哭。
尽管于来自外部的“禁忌”
、“禁制”
之外又有自我禁抑,你仍然有可能在古人遗留的文字间,搜寻到他们有意无意留给后人的微渺信息,尽管后人的代古人设想,有可能距“真相”
更远。
或许也因有鉴于此,有人即重重设防,极力避免窥探,甚至干脆自行蒸发,“不知所终”
,意欲将一份秘密永远地带走。
范骧,字文白,号默庵。
查继佐、陆圻、范骧三人中,查系寿终正寝;范死于查前。
查氏临终前,尚于书室中设范之位,抱病祭奠,可知与范骧交谊之深厚。
范氏之子范韩记述此案,对于查、陆却“颇致诽词”
,“不免有私憾存乎其间”
(参看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卷一六《范氏记私史事》条),未知系何种“私憾”
。
据范韩说,范骧史案获释后“志气如常,卒年六十八”
。
果真如此,又可证对屈辱的承受力也有因人之异,并非谁人都像陆圻似的创巨痛深。
顾炎武《书吴潘二子事》那篇文章说,“方庄氏作书时,属客延予一至其家,予薄其人不学,竟去,以是不列名,获免于难”
。
由此看来,查、陆、范的卷入此案,未必是在劫难逃;列名庄氏明史的“参阅”
,有可能是征得了他们同意的。
当然,名人之名往往不免于为人所借;要爱惜其名如顾炎武者,才能峻拒此种**。
但也应当说,无论是否与闻以至是否介入庄氏修史一事,陆圻、查继佐都有为“故明”
存史的强烈意愿。
陆圻有《陆子史稿》传世,还曾参与《明史纪事本末》的编撰,该书于顺治十五年即庄氏案前已刊行;而下文还将写到,查继佐即使经历了史狱的生死劫,仍然撰写了他的那部称得上皇皇巨著的《罪惟录》。
查继佐,字伊璜,一字敬修,号兴斋,人称东山先生。
据《费恭庵日记》,吴之荣首告时,即将查继佐与定谳后的主犯庄允城(按:应为庄允诚)、朱佑明并列,说他们“共造此书”
,公庭质对时也一口咬定系查继佐等主笔。
查以曾向学道“检举”
自辩,吴却质疑其何以不向督抚告发,而“首”
于学道。
据此看,查氏当初的向学道而非督抚呈报,或许真的不希望司法介入,而只是在“教育官员”
处备案,申明自己(以及范骧、陆圻)与该书无关。
由此,案发后查氏处境之凶险不难想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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