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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文化站人均经费保障机制:按照中心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0元、8元、6元标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市财政对远郊区县按照每人每年2元补贴,转移支付给远郊区县,全市共计1.1亿元。
村(社区)文化室经费比例保障机制:2012年起,将已纳入财政预算的村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专项资金——每村(社区)每年30万元,每年按照不低于10%落实村(社区)文化室运行经费(不低于3万元),全市共计1亿元。
第五,提出了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的要求和有关政策,为群众文化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指明了方向。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个新课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下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样是个新课题。
2007年,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8月21日)中,就把“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
,“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文化服务方式”
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点。
群众文化机构和工作者努力探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下群众文化服务的新机制、新方式,发展了群众文化的理论与实践。
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群众文化的发展模式
“以文补文”
最早是在群众文化领域兴起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广东的群众文化单位开始利用自身的业务技术、设备和场地,开展经营和有偿服务尝试,有关部门也开始总结和推广“以文补文”
的经验。
1984年12月文化部在天津召开全国城市群众文化工作会议,会议的内容之一就是总结交流“以文补文”
的经验。
以此次会议为标志,“以文补文”
在全国文化馆(站)铺开。
1987年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
1988年,文化部、财政部发布《文化事业单位进一步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文补文”
成为一项重要政策。
虽然1996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对政府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应给予经费保证”
后,从党的方针政策层面讲,已经终止了“以文补文”
政策,但上述办法和规定直到2007年才正式废止。
文化馆(站)的“以文补文”
服务模式延续了20多年,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思路、机制和方法。
如在财政体制上,大多数文化馆(站)被划为差额补贴事业单位,只保障人头费和公务费,基本上没有正常的服务经费,一些“以文补文”
搞得好的文化馆(站)变成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个别文化馆(站)还挂了“公司”
的牌子。
在内部机制上,设立有偿服务项目,组成产业部门,实行经济核算,给各部室下达创收指标,参与市场竞争。
在政府公共资金不能保障群众文化服务的条件下,“以文补文”
模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弥补了财政投入的不足,改善了职工的生活,增强了自身活力,给群众提供了多样的文化选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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