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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负面效应也非常明显,“以文补文”
挪用了公共资源,侵害了广大群众应该享有的公益性文化服务保障权(如充分保障公益性活动空间的权利);以无偿或低价的方式占有公共资源(包括使用建筑空间、公益性文化单位品牌效应等),进入市场竞争,造成不正当竞争,损坏同类市场主体的利益;模糊了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公益形象、职业形象,降低了公信力,并连带产生出负的内部和外部效应。
在内部,是走事业化发展道路,还是走产业化发展道路,或是走产业与事业相结合的发展道路,成为群众文化发展中争论不休的一个关键问题。
在外部,对群众文化事业单位存在必要性的质疑声不断。
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大前提下,群众文化必须迅速转变长期存在的“以文补文”
的发展模式,改变与“以文补文”
服务模式相适应的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走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道路,在“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四位一体中把握群众文化的发展方向、目标、动力、格局和战略。
从总体上,与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相适应,群众文化应当按照结构合理、发展均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各级文化馆(站)为骨干,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努力建设以群众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设施网络、资金人才技术保障、组织支撑和运行评估为基本框架的覆盖全社会的群众文化服务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进行公共文化艺术鉴赏、参加群众文化活动、提高文化艺术素质、参与文化艺术创造等基本文化权益。
从运行机制上,群众文化要建立与“免费服务”
模式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工作思路和服务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以基本文化服务为主要职能,明确免费服务的内涵和内容。
文化馆(站)提供的文化服务是一种具有非竞争性与排他性的公共文化产品,可以划分为基本文化服务与非基本文化服务两大类。
按照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免费开放的基本内涵是指,由政府埋单,确保公共文化单位基本服务免费提供,确保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公平、均等地实现。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包括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向群众提供,并免费提供配套管理服务。
文化馆(站)与其职能相对应的全部功能用房,文化馆(站)职能内的全部服务都应当实行免费服务。
这就要求取消在其职能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撤销与职能无关的非制度性非辅助类经营项目,收回出租或用于经营的功能用房和设施,补齐按其职能应具备的基本服务缺项,并根据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扩展免费服务项目。
第二,转变工作重点,把主要工作放到提供好基本服务项目上来。
为满足广大基层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文化馆(站)可以保留一部分实行有偿服务的非基本服务项目,作为基本服务的补充,但不应成为业务工作的主体。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公益性服务,要降低收费标准,按照成本价格为群众提供服务。
第三,建立与“免费服务”
相适应的工作制度。
建立“免费服务”
的承诺与公示制度,制定文化馆(站)服务标准,推动免费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文化馆(站)免费服务指标(开馆时间指标,免费服务项目指标,免费服务的受众率指标等),加强对免费服务的监督考核;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文化馆(站)内部机制改革,优化组织结构,改进内部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运营效率。
第四,完善政府对文化馆(站)“免费开放”
的保障机制。
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免费开放作为群众文化事业建设的重点工作,纳入文化建设总体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财政预算;要建立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充分依靠专家,加强对免费开放工作方案的制度设计和科学研究,保证免费开放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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