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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历年设祭于“故第厅事”
。
永乐时,由于“故第”
毁于火灾,“子孙各随小宗世数祀私亲于室,而统祀(始祖)制干、诸先祖,岁时权寓他所而已”
。
至正统年间,“乃即厅事故址,构祠堂….…合祀上世神主”
1251。
有些宗族虽然始终未建宗祠,但由于历代祖厝世守不失,仍可满足代代设祭的要求。
如永春县湖桥李氏宗族,“自明至清,历两朝,传十余世,皆守先人故居,未尝建立祠宇”
1261。
由此可见,在宋以后福建家族组织的发展进程中,以祖厝为中心的家祭活动,曾经发挥了相当重要的凝聚作用。
在清代台湾的分家文书中,也有不少关于祖厝的记载。
例如,道光十五年的林氏《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约字》记载:“缘有共承祖父明买过林交公田厝一座….…兹因安兄弟分居,将此业留存为公,中厅安祀聚祖,为四兄弟神位。”
1271咸丰六年的张氏《合约字》记载:“抽存中厅一间,同祀祖先神明……以为公业,叁大房轮流收掌。”
[281光绪五年的陈氏《阉书字》记载:“抽出中厅一间,为公祠堂堂屋。”
1291光绪十八年的李氏《嘱分阄约公业字》记载:“大厝二进,前后中厅系大公厝,崇奉神明祖先。”
1301光绪二十四年的陈氏《嘱书付约据》记载:“正厅半间,统柜一个,埒尾田仔一丘,上世既已为公,尔等亦宜为公。”
311可见,在分家时留存祖厝的习俗,同样流行于清代台湾移民地区。
一般说来,在移民定居之初,既无祠堂,又无祖墓,以祖厝为中心的家祭是唯一可能的祭祖方式。
因此,在移民家族组织的发展进程中,祖厝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以祖墓为中心的祭祖活动,在宋代福建已相当盛行。
淳熙《三山志》记载:“州人寒食、春祀,必拜墓下。
富家大姓有赡茔田土,祭毕燕集,序列款洽,尊祖敬宗之道也。”
[321这一时期的墓祭活动,可能已经祭及自始祖以下的历代祖墓,从而成为家族内部最为系统的一种祭祖方式。
明清时期,由于墓祭的代数日益增加,族人往往无暇遍祭,以致顾此失彼。
有些家族为了确保代代设祭,甚至预先安排墓祭的顺序,统一规定各墓的祭期。
如云:“吾族列祖俱起墓祭。
奈人各亲其亲,乃于清明之日自祭其本支之祖,而始祖墓迟之又久而后祭之。
……今与两祠约:凡始祖祭田,必于年内税出银钱,预备来春办祭、颁胙之需,祭期定于清明前十日。
庶墓祭有序,而取名充丁者不致雷同。”
[331在家族内部,墓祭是一种自成体系的祭祖活动,其组织形式不同于家祭和祠祭。
这是因为,家祭和祠祭具有“合祭”
的特点,可以同时奉祀历代祖先,而墓祭却具有“特祭”
的特点,一般每次只能祭祀一位祖先。
因此,即使已经对历代祖先举行家祭和祠祭,也必须同时对历代祖墓举行墓祭。
如云:“各房坟茔,各房子孙务必刊立碑记,亲身修墓,毋或失于祭扫或假手外人祭扫。”
134]“列祖(坟墓),各亲房特祭,春秋两举,亲房轮值,均毋失礼。”
L351由于每次墓祭各有特定的对象,使全体族人分属于一系列层次分明而又亲疏有别的祭祀团体,从而也就保持了族内各支派之间的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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