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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祭祖活动的普及和发展,宗祧的继承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嫡长子不再享有对历代宗祧的垄断权。
在传统的宗法体制中,由于历代宗祧只能由嫡长子单独继承,也就势必形成“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
的统属关系。
宋儒之所以未能突破大小宗之间的藩篱,其目的正是为了维护嫡长子对于历代宗祧的独占性继承,重建和推广以宗子权为基础的宗法式统治体制。
因此,只有废除了嫡长子的宗子权,才有可能彻底冲决宗法制度的桎梏。
明嘉靖年间,同安县缙绅林希元在《家训》中说:
一、文公《家礼》,祠堂设立四龛,奉祀上至高祖。
今宗法不立,无以统御族人,约束子孙。
恐五世之后,高祖亲尽当祧,小宗之子孙各奉祀其先,不复有事于祠堂。
今议:以有家之始之人或仕宦起家之人为始祖,百世不迁;高祖以上,亲尽则祧,藏主于别龛。
……
一、文公《家礼》……以就居室奠献可也。
然人家祠堂,有不在居室之东者,如岭下之叶,前街之李,其祠堂皆在族属聚居之中,去居室隔远。
其当祭之人,又有散居四方,去祠堂四五十里者。
今宗子之法不立,或宗子贫穷不能自立,或流移四方,无正寝可容祭祀。
若沿出就正寝之文,非窒碍乎?故今定祠堂之制,内作寝室二架,界为五间,以容五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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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希元把“祠堂之制”
的变革归结为“今宗法不立”
“今宗子之法不立”
,可以说是一语破的。
由于不立宗子,大小宗之别已经不复存在,祠堂由“五世则迁”
向“百世不迁”
的演变也就顺理成章了。
此外,正是由于不立宗子,“无正寝可容祭祀”
,因而也就必须在居室之外另立“专祠”
。
这种不立宗子的祠堂,只能由派下子孙共同继承历代宗祧,统一奉祀历代祖先。
如云:“先世设有祀田……先祖可益与祖叔可贤,二房轮流祭祀。”
1371有些宗族虽然仍有“宗子”
“宗孙”
之类的名目,也只具有象征性意义,并未对历代宗祧实行独占性继承。
明嘉靖三十三年,龙溪县太江苏氏室族的《会立宗子祭服誓书》记载:
尝闻诸礼,宗子统族承家,有君之道,祭服不备,不敢有祭。
是以古立宗子世守之田,以重本也。
我祖愚翁公肇迁太江,创业垂统,礼义毕举,惟此田未暇立。
以故宗子任轻,弗获尽礼。
至宗孙鼎,家贫不永,遗孤守在奔走衣食,礼滋日废。
今在弗嗣,家众推鼎从侄基,经明行修,立嗣鼎后,统族承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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