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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还有各里甲十年一轮的“大当”
之役,其有关费用仍是由族人“照丁米”
摊派。
如云:“本朝鼎革,诸派浩繁,里役策应俱照丁米。
顺治十二年,每丁、石费至三十余两;康熙四年,每丁、石费近三十两;十四年比前较省,费七两;廿四年时正升平,每丁、石费三两。”
至康熙五十年,“通县公议,照米递年出银帖解费,县官自收自解,详文府、司、院批准遵行,永革大当名目。”
因此,清中叶以后的里甲之役,主要是负责催征所属钱粮花户的田赋。
值得注意的是,康熙时因“奉宪均苗”
,把李氏族人的部分田产拨归外甲,而李氏家族却并未因此而放弃对有关田赋的催征权,仍是由本族委派“听年”
之人统一催征。
由此可见,历明清两代,李氏家族始终对本族的人丁和田产实行了有效的控制,从而把全体族人纳入了同一户籍与赋役的共同体。
此外,李氏还先后接收了“绝甲顾永贵塔心田共租五十石”
,“绝甲林旺存银五两”
及“徐福插入本户为甲首充银十两”
。
这表明李氏家族属于里长户,因而对所属甲首的户籍和田产也有不同程度的控制权。
户籍的世袭化与赋役的定额化,不仅强化了家族组织,而且使某些家族组织发生变形。
明人林希元在《家训》中说:“本户先世因人丁稀少,有将养男收入册籍者,以相帮当门户也。
今宜以此为诫,已入籍者不许收入家谱。”
1691这就说明,明代福建养子之风的盛行,与户籍的世袭化与赋役的定额化有密切关系。
尽管林希元把“养男”
视为非类,但既然养子与亲子共同继承同一户籍,实际上也就属于同一家族组织。
万历年间,惠安县骆氏家族发生“养男”
后裔与嫡系子孙的纠纷,其原因也是在于对里甲户籍的共同继承。
据记载,骆氏先人曾将养子“俱收入籍”
,共支户役,而又“虑世远健奴乘主,严历传家,族谱记载详悉”
。
从明初至明后期,“里长差役两房轮当,户下甲长各有分属”
。
因此,有的养子后裔不甘心被视为非类,“掇采谱记糟粕,声惑宦家代笔志铭”
,公然以骆氏嫡系长房自居。
L70l清代福建各地的家族组织,虽然对“螟蛉异姓”
不无限制,但一般都允许把养子及其后裔收入族谱,并参加有关的祭祖活动,使之成为依附式宗族的正式成员。
清人对养子及其后裔的这种宽容态度,固然是现实利害关系使然,但无疑也是为了尊重“共支户役”
的历史事实,即所谓“不慎之于始,而慎之于后,亦非折衷办法也”
71。
与此相反,在血缘关系相当密切的族人之间,如果分立若干不同的户籍,却有可能导致家族组织的分化或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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