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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后师韫为御史,元庆变姓名于驿家佣力。
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刃之,自囚诣官。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时议者以元庆孝烈,欲舍其罪。
子昂建议,以为国法专杀者死,元庆宜正国法,然后旌其闾墓,以褒其孝义可也。
议者以子昂为是。
)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本下有盖字。
)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理,一作治。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一本,作不得并也。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僣,(《左传》:善为国者,赏不僣,而罚不滥。
)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为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谳,议罪也。
谳,鱼列、鱼战、语蹇三切。
)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汉·王尊传》:吏气伤沮。
)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吁;呼也。
《书·泰誓》:无辜吁天。
号,音豪,下同。
)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孙曰:《礼记》:父之仇,不与共戴天。
又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
。
枕,去声,卧首据物也。
)处心积虑,(处心积虑,见《春秋谷梁传》郑伯克段于鄢。
公凡两用之。
)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一无是字。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戕,音墙。
)是悖骜而凌上也。
(悖,音孛。
骜,音傲。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
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以冤抑沈童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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