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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亦可见当时家族主义的昌盛,个人价值全被埋没的一斑。
当这时代,女子遂成为家族的奴隶,奴隶是需要忠实的,所以贞操就渐渐的被看重。
“贞妇”
二字,昉见于《礼记·丧服四制》。
春秋时,鲁君的女儿,有一个嫁给宋国的,称为宋伯姬。
一天晚上,宋国失火,伯姬说:“妇人夜出,必待傅姆。”
(傅姆是老年的男女侍从。
必待傅姆,是不独身夜行,以避嫌疑的意思)傅姆不至,不肯下堂,遂被火烧而死。
《春秋》特书之,以示奖励。
(《公羊》襄公三十年)。
此外儒家奖励贞节之说,还有许多,看刘向的《列女传》可知。
刘向是治鲁诗的,《列女传》中,有许多是儒家相传的诗说。
秦始皇会稽刻石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防隔内外,禁止**佚,男女洁诚。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
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案《管子·八观篇》说:“闾闬无阖,外内交通,则男女无别矣。”
又说:“食谷水,巷凿井;场圃接,树木茂;宫墙毁坏,门户不闭,外内交通;则男女之别,无自正矣。”
(《汉书·地理志》说:郑国土陋而险,山居谷汲,男女亟聚会,故其俗**)这即是秦始皇所谓防隔内外。
乃是把士大夫之家,“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
的制度(见《礼记·内则》),推广到民间去。
再嫁未必能有什么禁令,不过宣布其是倍死不贞,以示耻辱,正和奖励贞节,用意相同。
寄豭是因奸通而寄居于女子之家的,杀之无罪;妻为逃嫁,则子不得母;其制裁却可谓严厉极了。
压迫阶级所组织的国家,其政令,自然总是助压迫阶级张目的。
虽然如此,罗马非一日之罗马,古代疏松的婚姻制度,到底非短期间所能使其十分严紧的。
所以表显于古书上的婚姻,要比后世自由得多。
《左氏》昭公元年,载郑国徐吾犯之妹美,子南业经聘定了她,子皙又要强行纳聘。
子皙是个强宗,国法奈何不得他。
徐吾犯乃请使女自择,以资决定。
这虽别有用意,然亦可见古代的婚嫁,男女本可自择。
不过“男不亲求,女不亲许”
(见《公羊》僖公十四年),必须要有个媒妁居间;又必须要“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
(《礼记·曲礼》),以资证明罢了。
婚约的解除,也颇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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