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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三月成妇之制,在结婚三个月之后,两造的意见觉得不合,仍可随意解除,这在今日,无论那一国,实都无此自由。
至于尚未同居,则自然更为容易。
《礼记·曾子问》说:“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
如婿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
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
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
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
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
一方等待三年,一方反可随意解约,实属不近情理。
迂儒因生种种曲说。
其实这只是《礼记》文字的疏忽。
孔子此等说法,自为一方遭丧而一方无意解约者言之。
若其意欲解约,自然毫无限制。
此乃当然之理,在当日恐亦为常行之事,其事无待论列,故孔子不之及。
记者贸然下了“而弗敢嫁,礼也”
六字,一似非等待不可的,就引起后人的误会了。
离婚的条件,有所谓“七出”
,亦谓之“七弃”
(一、无子。
二、**佚。
三、不事舅姑。
四、口舌。
五、盗窃。
六、嫉妒。
七、恶疾)。
又有所谓“三不去”
(一、尝更三年丧不去。
二、贱取贵不去。
三、有所受无所归不去)。
与“五不娶”
并列(一、丧妇长女。
二、世有恶疾。
三、世有刑人。
四、乱家女。
五、逆家女),见于《大戴礼记·本命篇》,和《公羊》庄公二十七年何《注》,皆从男子方面立说。
此乃儒家斟酌习俗,认为义所当然,未必与当时的法律习惯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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