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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义》说:“无大夫冠礼而有其昏礼?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
五十而后娶,其为再娶可知。
诸侯以一娶九女之故,不得再娶(《公羊》庄公十九年)。
大夫若亦有媵,安得再娶?管氏有三归,孔子讥其不俭(《论语·八佾》:包咸云:三归,娶三姓女),即系讥其僭人君之礼。
所以除人君以外,是决无媵的。
至于妾,则为家中的女子,得与家主相接之义。
家族主义发达的时代,门以内的事情,国法本不甚干涉。
家主在家庭中的地位,亦无人可以制裁他。
家中苟有女奴,家主要破坏她的贞操,自无从加以制裁。
所以有妾与否,是个事实问题,在法律上,或者并无制限。
然古代依身分而立别的习惯,是非常之多的,或有制限,亦未可知。
后世等级渐平。
依身分而立区别的习惯大半消除,娶妾遂成为男子普遍的权利了。
虽然如此,法律上仍有依身分之贵贱,而定妾之有无多寡的。
如《唐书·百官志》:亲王有孺人二,媵十;二品媵八;国公及三品媵六;四品媵四;五品媵三;《明律》: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但此等法律,多成具文,而在事实上,则多妻之权利,为富者所享受。
适庶之别,古代颇严。
因为古代等级,本来严峻,妻和妾一出于贵族,一出于贱族,其在社会上的身分,本相悬殊之故。
后世等级既平,妻妾之身分,本来的相差,不如前代之甚,所以事实上贵贱之相差亦较微。
仅在法律上、风俗上,因要维持家庭间的秩序,不得不略存区别而已。
《颜氏家训》说:“江左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
河北鄙于侧室,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
这是江左犹沿古代有媵不再娶的旧风,河北就**然了。
但以妾媵终家事,必本有妾媵而后能然。
如其无之,自不能不再娶。
再娶自不能视之为妾。
《唐书·儒学传》说:“郑余庆庙有二妣,疑于祔祭,请于有司。
博士韦公肃议曰: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适。
自秦以来有再娶,前娶后继皆适也,两祔无嫌。”
自秦以来有再娶,即因封建破坏,无复一娶九女及三归等制度之故。
韦公肃之议,为前娶后继,皆为适室礼文上的明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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