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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婚 姻3(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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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礼意上说,同时不能有二嫡的,所以世俗所谓兼祧双娶,为法律所不许(大理院解释,以后娶者为妾)。

人类的性质,本来是多婚的(男女皆然),虽由社会的势力加以压迫,终不能改变其本性。

所以压迫之力一弛,本性随即呈露。

在现社会制度之下,最普遍而易见的,是为通奸与卖**。

通奸,因其为秘密之事,无从统计其多少。

然就现社会和历史记载上观察,实可信其极为普遍。

卖**亦然。

社会学家说:“凡是法律和习惯限制男女**之处,即有卖**之事,随之出现。”

史家推原卖**之始,多以为起于宗教卖**。

王书奴著《中国倡伎史》(生活书店本)。

亦力主此说。

然原始宗教界中**的现象,实未可称为卖**。

因为男女的交际,其初本极自由。

后来强横的男子,虽把一部分女子占为己有,然只限于平时。

至于众人集会之时,则仍须回复其故态。

所以各个民族,往往大集会之时,即为男女混杂之际。

如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日,于溱洧两水之上,招魂续魄,拂除不祥,士女往观而相谑(《韩诗》说,据陈乔枞《三家诗遗说考》)。

《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髡说:“州闾之会,男女杂坐。

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

握手无罚,目眙不禁。

前有堕珥,后有遗簪。”

“日暮酒阑,合尊促坐。

男女同席,履舄交错。

杯盘狼籍。

堂上烛灭,主人留髡而送客。

罗襦襟解,微闻薌泽。”

又如前文所引的燕国“嫁娶之夕,男女无别”

都是。

宗教上的寺院等,也是大众集会之地;而且是圣地;其地的习惯,是不易破坏的。

《汉书·礼乐志》说:汉武帝立乐府,“采诗夜诵”

颜师古《注》说:“其言辞或秘,不可宣露,故于夜中歌诵。”

案《后汉书·高句骊传》说:其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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