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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族制1(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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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其中该有妻之姊妹。

总而言之:族制是随时改变的,然总是血缘上相近的人,和后世称父之同姓为族人,混同姓与同族为一不同,则是周以前所同的。

九族中人,都是有服的。

其无服的,则谓之党(《礼记·奔丧》郑《注》),是为父党,母党,妻党。

同姓的人,因人口众多,血缘渐见疏远,其团结是否因此就松懈了呢?不。

所谓九族者,除父姓外,血缘上虽然亲近,却不是同居的。

同姓则虽疏远而仍同居,所以生活共同,利害亦共同。

在同居之时,固有其紧密的组织;即到人口多了,不能不分居,而彼此之间,仍有一定的联结,此即所谓宗法。

宗法和古代的社会组织,有极大的关系。

今略述其制如下:

(一)凡同宗的人,都同奉一个始祖(均系此始祖之后)。

(二)始祖的嫡长子,为大宗宗子。

自此以后,嫡长子代代承袭,为大宗宗子。

凡始祖的后人,都要尊奉他,受他的治理。

穷困的却亦可以受他的救济。

大宗宗子和族人的关系,是不论亲疏远近,永远如此的,是谓大宗“百世不迁”

(三)始祖之众子(嫡长子以外之子),皆别为小宗宗子。

其嫡长子为继祢小宗。

继祢小宗的嫡长子为继祖小宗。

继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曾祖小宗。

继曾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高祖小宗。

继祢小宗,亲兄弟宗事他(受他治理,亦受他救济)。

继祖小宗,从兄弟宗事他。

继曾祖小宗,再从兄弟宗事他。

继高祖小宗,三从兄弟宗事他。

至四从兄弟,则与继六世祖之小宗宗子,亲尽无服,不再宗事他。

是为小宗“五世则迁”

(以一人之身论,当宗事与我同高,曾,祖,考四代的小宗宗子及大宗宗子。

故曰:“小宗四,与大宗凡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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