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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亦有市舶司。
明朝的市舶司,意不在于收税,而在于管理外商。
因为明初沿海已有倭寇之故。
中叶以后,废司不设。
中外互市,无人管理。
奸商及各地方的势家,因而欺侮夷人,欠其货款不还,为激成倭寇肆扰原因之一。
赋役之法,至近代又有变迁。
《元史·食货志》说,元代的租税,取于内郡的,丁税、地税分为两,是法唐之租庸调的。
取于江南的合为一,是法唐朝的两税的。
这不过是名目上的异同,实际都是分两次征收,和两税之法无异。
总而言之,从杨炎创两税以后,征收的时期,就都没有改变了。
元朝又有所谓丝料、包银。
丝料之中,又分二户丝和五户丝。
二户丝入官。
五户丝输于本位(后妃、公主、宗王、功臣的分地)。
包银每户四两,二两收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
这该是所以代户役的,然他役仍不能免。
案户役变成赋税,而仍责令人民应役;杂税变成正税,而后来需用杂物,又随时敛取于民;这是历代的通病,正不独元朝为然。
明初的赋役,就立法言之,颇为整饬。
其制度的根本,是黄册和鱼鳞册两种册籍。
黄册以户为主,记各户所有的丁、粮(粮指所有的田),根据之以定赋役。
鱼鳞册以田为主,记其地形,地味及所在,而注明其属于何人。
黄册由里长管理,照例应有两本。
一本存县官处,一本存里长处,半年一换。
各户丁粮增减,里长应随时记入册内,半年交官,将存在官处的一本,收回改正。
其立法是很精明的。
但此等责任,是否里长所能尽?先是一个问题。
况且赋役是弊窦很多的。
一切恶势力,是否里长所能抗拒?里长是否即系此等黑幕中的一个人?亦是很难说的。
所以后来,两册都失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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