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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刑法1(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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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条理系统地编纂一部法典,实在是当时最紧要的事。

汉宣帝时,郑昌即创其议。

然终汉世,未能有成。

魏篡汉后,才命陈群等从事于此。

制成新律18篇。

未及颁行而亡。

晋代魏后,又命贾充等复加订定。

共为20篇。

于泰始四年,大赦天下颁行之。

是为《晋律》。

泰始四年,为民国纪元前一千六百四十四年。

《晋律》大概是将汉朝的律、令、比等,删除复重,加以去取,依条理系统编纂而成的。

这不过是一个整理之业,但还有一件事可注意的,则儒家的宗旨,在此时必有许多掺入法律之中,而成为条文。

汉人每有援经义以折狱的。

现代的人,都以为奇谈。

其实这不过是广泛的应用习惯。

广义的习惯法,原可包括学说的。

当时儒学盛行,儒家的学说,自然要被应用到法律上去了。

《汉书注》引应劭说:董仲舒老病致仕。

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至陋巷,问其得失。

于是作《春秋折狱》232事。

汉文帝除肉刑诏,所引用的就是《书》说(见下)。

汉武帝亦使吕步舒(董仲舒弟子)治淮南狱。

可见汉时的律、令、比中,掺入儒家学说处决不少。

此等儒家学说,一定较法家为宽仁的。

因为法家偏重伸张国家的权力,儒家则注重保存社会良好的习惯。

章炳麟《太炎文录》里,有《五朝法律索隐》一篇,说《晋律》是极为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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