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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所谓丁者,并非实际的丁口,乃系通计一州县所有的丁额,摊派之于有田之家,谓之“丁随粮行”
。
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编审,后亦改为五年,所做的都系此项工作。
质而言之,乃因每隔几年,贫富的情形变换了,于是将丁额改派一次,和调查丁口,全不相干。
役法变迁至此,可谓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谓实已加重田赋而免其役了。
加赋偏于田亩,是不合理的。
因为没有专令农民负担的理由。
然加农民之田赋而免其役,较之唐宋后之役法,犹为此善于彼。
因为役事无法分割,负担难得公平。
改为征其钱而免其役,就不然了。
况且有丁负担赋税的能力小,有产负担赋税的能力大,将向来有丁的负担,转移于有粮之家,也是比较合理的。
这是税法上自然的进化。
一条鞭之法,起源于江西,后渐遍行于全国,其事在明神宗之世。
从晚唐役法大坏至此,约历八百年左右。
亦可谓之长久了。
这是人类不能以理智支配事实,而听其自然迁流之弊。
职是故,从前每州县的丁额,略有定数,不会增加。
因为增丁就是增赋,当时推行,已觉困难;后来征收,更觉麻烦;做州县官的人,何苦无事讨事做?
清朝因有圣祖之诏,所以始终避免加赋之名。
但后来田赋的附加很多,实在亦与加赋无异。
又古代的赋税,所税者何物,所取者即系何物。
及货币通行以后,渐有(一)径收货币,(二)或本收货物之税,亦改收货币的。
(三)又因历代(甲)币制紊乱,(乙)或数量不足,(丙)又或官吏利于上下其手,有本收此物,而改收他物的。
总之收税并非全收货币。
明初,收本物的谓之“本色”
,收货币的谓之“折色”
。
宣宗以后,纸币废而不行,铜钱又缺乏,赋税渐改征银。
田赋在收本色时,本来有所谓耗。
系因(子)改装,搬运时,不免有所损失;(丑)又收藏之后,或有腐败及虫蛀、鼠窃等;乃于收税之时,酌加若干。
积少成多,于官吏颇有裨益。
改收银两以后,因将碎银熔成整铤,经火亦有耗损,乃亦于收银时增加若干,谓之“火耗”
。
后来制钱充足,收赋时改而收钱,则因银钱的比价,并无一定,官吏亦可将银价抬高,其名目则仍谓之火耗,此亦为农民法外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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