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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是讲政权的运用。
上文讲的是政治组织上的形式;其实无论何时,和实际运用都不能相同。
譬如中华民国约法,现在似乎仍旧有效。
但具文的约法和实际的政治,表面和骨子,相差不知几千万里。
若从《政府公报》看,中央政府似乎很强有力,吴佩孚、张作霖亦得禀命中央,如打破了南口,许多威字将军,都是由吴、张上呈文,由内阁发表。
事实上,骨子里何尝如此?一切大权都不在内阁,吴、张上呈文亦等于一纸命令。
这不但我国此时如此,无论何时何国,实际上的政治和制度上的政治都不能相同。
不过不同的距离,各有远近就是。
譬如英国国会,组织既很完善,威力既很伟大,又号称代表全国民意,可谓宪政的模范;但实际上只由少数资本家把持,用以垄断全国利力,何尝能代表多数民意?表面上,政府的法令都经国会通过,很合宪法;资本家却借国会以取权利,这是宪法所不能禁止的。
意大利的棒喝团,俄罗斯的苏维埃,也是如此。
表面上的组织是一回事,运用起来又是一回事。
所以研究政治史的人,一面讲政治的组织,表面上形式如此如彼,一面尤其要注意骨子里政治的活用和具文的组织发生了多大的距离。
譬如汉朝中央政治,依原定组织,天子之下,丞相行政,御史执法,太尉掌兵,全国大政,都出自三公。
但自武帝以后,大政的权柄渐渐移到尚书省,尚书省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里面都是皇帝私人。
后来的三公,非录尚书事,不能参与政治。
事实竟变成无形的法定制度。
后来汉朝的政权不惟在尚书省,外戚宦官都非常的把持,也是自然的结果。
宦官运用政治,法律上尤其没有根据,然无人能阻其不握政权。
还有,大学生、学会,有时也能左右政治,但在法律上亦看不见。
所以某时代政治的运用变到某部分人手上,其变迁之状况何如,事实何如,都得详细研究。
关于这类,近来政党的发生,亦可附入。
这是政治专史的第三部分。
研究政治史根据此分类标准,分了又分,务求清楚。
我打算编一个目录使得作政治史的人有个标准;至于详细的做法,现在不能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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