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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道德从本质上讲是“社会道德”
,它的大多数理论都建立在这一基本观念之上。
每个人都只对自己、自己的行为和功过负责,否定原来的“共同负责制”
原则;一切形式的“契约论”
更是这样;此外,下述学说也如此:国家、语言、习俗基于发明;对他人心灵生命的认识基于自己的切身体验的类比推理;同情从属于自我保养倾向,是由此才可理解的一种感觉和行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通过上述种种因素,经抛弃旧的“群体”
而冒出来的肢体(旧“群体”
中的贱民)以其基本感觉和观念决定了人及其结合样式的普遍典范。
[44]婚姻和家庭与其他一切社群的关系有如小宇宙与大宇宙的关系;在婚姻和家庭中,一种可能的群体生活的所有因素形成了,并在最细微的尺度方面实现了,人为地越来越贬为民事契约的事。
只要地球上还存在“社群”
,我们就总可以发现,一种超越个人之一切利益和主体伦理及其意愿的价值,赋予了群体生活以基本形式;对这些“形式”
的任何破坏,无论个人的主观意愿如何,亦不论个人是否因此更幸福还是更不幸,个人都将受到惩罚或被革除社群生活。
本来,无论婚姻如何缔结,它都被视为客观而神圣的“纽带”
;这条纽带并非因夫妻的幸福或不幸才具有正当性,作为一种神圣的形式,它使个体传宗接代,绝非是为个人之幸福和快乐而设的,如教会语言所谓之“圣事”
。
如今,婚姻纽带神圣与否,却要依夫妻的幸福或快乐,依彼此的意愿和对对方的感觉而定。
本来只要有群体存在,生活的种种形式本身就有一种自身价值——并不取决于利益评价的程度,不取决于个人之幸与不幸。
在开始形成的“社会”
中这一自身价值消失了!
正如现代哲学把自然界的一切“形式”
都解释为意识的纯主观综合(自笛卡儿以来),否认它们具有客观实在的意义,照现代哲学看来,“群体形式”
的价值取决于这种形式为个人创造出的幸福之总和,按这一前提,便要时时刻刻改变和“改革”
群体形式,“随意”
便取代了对群体形式的敬畏。
在国家和政治中,由于上述基本观点的同样结果,多数原则是支配原则。
国家意愿应当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而不应当体现在出身和传统上“高贵者”
的意愿,此意愿首先表明、反映在群体中起支配作用的群体整体的意愿。
上述一切都宣告了怨恨在道德中的胜利。
谁都不愿意被看成是“这种人而且只是这种人”
(如边沁这位民主的经典作家所要求的):他心中只有某一种价值,而他在这点上优于别人。
只有那些自感最无价值,从而竭力要使别人也同样没有价值的人才提得出这种要求。
“这种人”
如除了是“一个人”
之外什么也不是,毕竟总还是“一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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