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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帝相同”
、“与上帝近似”
也是创建者自身借以量度自己的最高标准。
3.一切其他楷模类型,从天才和英雄一直到经济界领袖,都或直接或间接地从属于占主导地位的宗教楷模。
宗教领袖和楷模包含着其他一切楷模和领袖(例如古希腊英雄和基督教英雄、希腊悲剧和基督教悲剧)并赋予他们以“灵感”
。
这是由于:1)在历史上的诸精神性因素中,宗教比艺术、哲学、科学更具有原初性;2)当更高的精神文化和文明出现时,它已经先在;3)它对精神的统治最持久、最有力。
儒教、佛教、基督教的统治比国家和文化圈更为久远、更为持久。
宗教史以至社会史的各个时代以及同时的大宗教和文化圈是为特定宗教楷模和领袖的精神本质和面貌所主宰的,例如,佛教世界和伊斯兰世界虽有着不同的民族实体(如阿拉伯人、印度人、土耳其人等),但却像基督教的西方和东方一样,仍然是一个精神统一体(哈纳克[Harnack]语)。
施本格勒将宗教视为文化的一部分,实在是一大谬误。
4.一切真正的宗教楷模和领袖都超越了自然、理性、历史中的“自然启示”
,他们所根据的是一个实在的特殊认识与经历之源,以解释他们的陈说、指令、机构,是一种特殊的、只属于他们的此在和生活共性,这种共性具有绝对的、圣洁的在:启示、恩宠、启迪,这就是说,他们不同于智者、天才,在超越自然的、普遍适用的理性认识之源中去寻求根据。
谁不如此行事——例如历史上的佛教,就不是原初的“宗教气质的人”
,而是形而上学家、拯救宣讲者或者道德论者(孔子)。
宗教楷模和领袖的最后根据是上帝的实体基督之神性的传达或者关于神性意志、认知内容的神性传达(先知)。
一般而言,只要上帝被设想为位格性的,这种将关于上帝的认知通过位格传达给人的中介方式便具有本质构成性质。
因为要认识一个位格不可能通过自发的深入探究,而只能通过另一个位格身上的自由的自我陈说。
在神性被作为秩序(中国),被作为事物(泛神论)看待的地方,情况则与此完全不同。
历史的宗教有着自然的上帝理念,即一种神圣、绝对、无限之在的理念,它表现在许多方面。
这一实证表现形式之最重要的、基本不同的本质来源是:1)“民间上帝”
(耶和华、先知之上帝);2)原初的或者后继的圣者、“宗教气质的人”
之上帝;3)哲学思辨的上帝理念(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只有从这种不同的上帝理念素材之独特的、对于实证宗教不同的交融之中,并在“宗教思辨”
的参与作用之下,才会产生所谓“教义”
以及居第二位的关于教义的科学——神学在教士崇拜参与影响之下就神性所表述的东西。
[5]
这一过程中的判断和领导力量始终是“原初圣者”
的力量,对于有关宗教而言是位格原型的力量,而在伟大的世界宗教中则是“创建者”
的力量。
3.“原初性圣者”
让我们来看看突出表现作为理念的“原初性圣者”
的基本事实。
我在这里有意不去讨论这一至高历史形态的种种差异以及一切实证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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