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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他者的我1他者的我与生命的经验和现实设定之理念论认识论与形而上学的探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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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否也以起源中的自我意识(Selbstbewuβtsein)为前提(我们将必须回答说:不!

);此外,它是否要么(从最形式的意义上看)以对上帝的意识(Gotteshewuβtsein)为前提并在原初之时便与之同在,要么在起源顺序上尾随其后(我们相信可以证明——与笛卡儿相反——它尾随上帝意识之后)。

再者,对他人自我之意识(Fremdichbewuβtsein)(从他人之精神性的自我的意义上看)是否以对自然领域的一种认知,是否以对这一“领域”

之中的“实在性”

(即“实在的外在世界”

)的认知为前提,它是否与这一认知同时产生,还是这一认知在对他人自我的认知之后。

我们相信,在“精神性的自我”

方面必须接受这一选择推理的第三项;我们只容许可以通称为“理想的符号含义”

之实在的东西作为实现精神主体对他人认知行为的前提事件。

相反,对另一些生机心理上的(Vitalpsychische)人类的(以及低于人类的)主体之认知的起源问题则是另一种情况。

在这一方面也可以提出问题:这种认知是在对自然的认知(就范围和实在性而言)之前,还是与之同时产生抑或尾随其后?我们必须回答说,我们对自然本身的最初认知是对生命表达(Ausdruck)的认知;心灵现象(它始终只呈现于一般结构联系之中)最初总是表现为表达单元(Ausdruheiten)。

那么,这种认知是在对(死的)躯体世界(K?rperwelt)的认知之先,是同时产生抑或在其之后?我们必须回答说,“它在先”

在一个原始人——近似于一个孩童——看来还不曾发生过“死人”

现象;在他的心目中,一切发生者是一个巨大的表达场(Ausdrucksfeld),在它的背景前出现的是分离的表达单元。

那么,它是先于对有机形式(在人则是“肉体”

)的认知和在本质上与此一形式同时发生的一切(周围世界、自发运动等),还是同时发生抑或尾随其后?我们回答说:同时发生。

只有从“被赋予灵性的肉体”

之整体状态出发,分散的认知方才会在一个方向上向着同属的人之肉体—躯体运作,在另一个方向向着他的“内在世界”

运作。

人们由此将明白我们所提出的“起源问题”

的含义。

认识论(它不同于与法律和标准问题有关的认识批判)所包含的一切如此重要的起源问题都有其本己性,它们之提出完全不取决于某一偶然的认知对象,同样也不取决于某一具体的人在他对此一偶然的、实在的现象的认知中任何特定阶段的经验发展(如某一个孩子从内容上对其母亲的心灵上的存在和她的心理生命的认知之产生和发展)。

以对象之如此在单元(Sosei)(如空间、时间、躯体事物)为目的的行为的基础之合于秩序法则性恰恰与一种人的认知在客观时间内的经验发展的每一“阶段”

相交;它也与由遗传素因(VererbteDispositionen)引起的个体间的发展相交。

它与这种认知的广延、简单或者复杂无关,与其适当性和不适当性(以及认知之内容)无关,更与属于它的判断、“真实”

或者“虚假”

(从物质和形式层面上看)无关。

但是,起源问题却毕竟是认识论问题,而不是只与逻辑性的认识批判有关的所谓法律和标准问题。

属于对我们心理上的同世、前世和后世(Mit,Vor-u)认知的起源问题者,还有一系列迄今几乎尚未为人所注意的问题,如对我们在人类社会群体本质学中必须区分开来的各种不同的群体本质形式的认知之间存在着怎样的起源顺序。

我在关于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一书中曾着手论证种种群体本质的形式。

另外,比方说还可以说明,对具有“不可取代的精神性位格共体”

本质的群体中的另一个灵魂生命的存在和如此在的认知前提,是对“社会”

之内的另一些位格的在和如此在的存在的认知;在“社会”

这一群体类型中的对他人的间接认知,是以从发生状态看更为直接的认知为前提的,后一种认知我们只可能在“生活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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