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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由“知性”
所引出或“生产”
的。
它们被直观到,而非“被制作出来”
。
它们是原初的实事联系,它们并不因为它们是把握对象的行为之规律从而就是对象的规律。
它们是“先验的”
,因为它们建立在本质性中,而非建立在事物和财富中,不是因为它们是被“知性”
或“理性”
“所制作出来”
的。
只有通过它们才能理解,那个贯穿在万物之中的逻各斯究竟是什么。
但对于伦理学来说,我们对先验论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主张明确地区分被康德混为一谈的道德认识、道德行为和哲学伦理学。
所有价值先验(也包括道德先验)的真正所在地,是那种感受活动、偏好,最终是在爱与恨之中建构起来的价值认识或价值直观,以及对价值关系、它们的“较高”
、“较低”
的关系的认识或直观,或者说,“道德认识”
。
这种认识因而是在特殊的作用和行为中进行的,这些行为和作用绝然不同于所有的感知和思维,并且构成唯一可能的通向价值世界的通道。
价值及其秩序不是[18]在“内感知”
或观察(在这里只有心理之物被给予)中,而是在与世界(无论它是心理的世界,还是物理的世界或其他世界)的感受着的、活的交往中,在偏好和偏恶中,在爱与恨本身中,即在那些意向作用和行为的进行线索中闪现出来!而在如此被给予的东西之中,也包含着先验的内涵。
[19]一个局限于感知和思维的精神同时也绝对是价值盲目的,无论它如何有能力进行“内感知”
,亦即对心理之物的感知。
但是,道德意愿,甚至整个道德行为都奠基在这个价值认识(或在特别情况中的道德价值认识)连同其本己的先验内涵和其本己的明证性之上,以致于任何意愿(甚至任何追求)都原本地朝向一个在这些行为中被给予的价值之实现。
只有当这个价值在道德认识领域也事实地被给予时,这个意愿才是一个在道德上明晰的、不同于“盲目”
意愿,或者更确切地说,不同于盲目冲动[20]的意愿。
在这里,一个价值(或它的等级)可以在感受活动和偏好中以最不同的相应性程度被给予,直至“自身被给予性”
(它就等同于“绝对明证性”
)。
但如果它自身被给予,那么在存在中的意愿(或在偏好情况中的选择)便是本质必然的。
在这个意义上——并且仅在此意义上,苏格拉底的命题得到恢复:[21]所有“好的意愿”
都奠基于“对好的认识”
之中;或者,所有坏的意愿都建立在道德谬误的基础上。
[22]但道德认识的整个领域都完全独立于判断领域和定律领域(也独立于这样一个领域,即我们在其中以“评判”
或价值认定来把握价值状态的那个领域)。
评判和价值认定是在感受中被给予的价值中得到充实的,并且仅只在这种情况下才是明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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