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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我们理解还是不理解,这个问题的真实意义在于一个物理学的问题:我们能否为自己制造出一个与事实一致的力学模式?如果我能够,那么我便理解,如果我不能,那么我便不理解。”
因此,这些研究者同意第一类和第二类见解,反对第三类见解;他们认为在力学的自然观中包含着理解。
但在他们与前两种见解之间仍有巨大的差异。
因为他们立即补充说,很明显,人们可以对每一个现象制造出无限多的模式来单义地规定它们。
导致力学自然观的不是逻辑学和数学,而是其他的东西。
据此,力学模式永远不具有一个真实的、与实在对象相一致的自然图像的意义,但同样也不具有一种通过象征进行单义规定的意义,这些象征根据第三类见解不可能不带有这种模式。
“模式”
所提供的是另一种东西:它表明,如果我们受委托制作有关现象,那么我们应当根据哪一种“方案”
和哪一种画好的建造图样来行事。
所以,既不是“理论”
,也不是“假设”
,而是一种对自然现象的一般可能技术制作的图像。
我在这里说的是:一种一般可能的技术的制作——无论我们是否将这种制作视为值得期待的,无论它对于我们实际上是否可能。
因此,在这里根本没有谈到,当自然研究者在研究时,他在其意向中必须考虑某个特定的技术可用性和效益。
这里的看法恰恰相反:他的理解本身,这种理解的范畴和内在规律,研究者的精神设置是这样一种类型,以致于人的运动、人的行为可以根据一个图像、一个模式来制作被研究的现象,这种可制作性恰恰构成他的这一陈述的条件:他在理解。
由此出发,实证主义要走得更远。
从威廉·詹姆士、席勒的极端实用主义,到著名的实用主义真理概念和认识概念:如果思想导致相同的反应,它们便是相同的,如果思想导致不同的反应,它们便是不同的,如果思想导致预期的反应,它们便是真实的;而柏格森则试图将力学的所有逻辑范畴(甚至包括同一性),如空间、时间,都回归为生命需求,即回归为一个本身不再能够借助于产生于它之中的范畴而被理解,而只能够被一个——极不明晰的——直觉和同感所把握的生命的需求。
我在这里只能大致地说明我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以及我对现象学应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看法。
与这个问题有关的四种观点在这里也都只是非常大略地被提到。
我认为前三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这样一种主张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在原初对感知内容、质性、价值、形式的实在设定过程中所产生出的矛盾会导致人们将除了力学自然论的材料以外的一切事物都主体化。
导致这种主张的原因在于:人们在同一律和矛盾律中或在对这些原理的运用中已经默默地承认,同一之物必须:1.是一个事物,2.是一个固定的事物,3.是在空间和时间之中。
生存定律既不可能在纯粹质性方面,也不可能在纯粹价值方面和纯粹形式方面自相矛盾;甚至即使人们将这些质性等看作是事物的特性,这些生存定律也不可能自相矛盾。
只有当人们不是直观它们本身,而是将它们看作是在空间和时间中的固定事物的单义符号(这在自然直观中已经有所准备),并且同时预设颜色和广袤之间的本质联系,这种联系排斥了在空间同一点是蓝并且又是绿的可能—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导致矛盾。
也就是说,矛盾并不导致力学还原,而是以此为前设,即只有力学还原的被给予性才是真实的。
首先,我们举一个较为详细的例子。
人们说:如果人们把温度感觉的各个质性看作是客观存在的,就会产生矛盾,而要想设定,客观温度存在于一个物体的空间广延(部分运动)中(而非例如只是通过空间广延而被测量),人们就要穿过这个矛盾。
因为,人们说,在质性领域中,a=b,b=c并且a<c,这是自相矛盾的,而如果我将感觉质性设定为客观的,那么情况便正与此相符。
因此质性只可能属于感觉。
但实际上这个矛盾只会提供将质性及其连续的强度增长与对质性的感觉区分开来的理由,但永远不会提供将质性客观化的理由。
其次,对于广延来说,在它未被主观化的情况下,同一个矛盾也成立;在这里,广延与削减和增长也区别于对它们的把握。
再次,在温度感觉之间也不存在矛盾,只有当感觉作为对某个不断生长的客观之物的单义象征而被看作是客观温度时,矛盾才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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