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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东西,总是一种事实上可直观的内容。
逾越这一内容本身,就没有任何假象。
假象是随之出现在内容中,出现在于确然层次里看见这一内容的行动之中的(但内容却不属于此确然层次)。
因而,倘若内容本身没有消失或变化,人要试着在内容所属的确然层次中看见内容,那么,这样一来,任何假象(原则上)便都可能消除,就出现落空。
比如,若我把断杆子的事态归于视见物体,就不再有什么假象了。
当憎恨的本源对象脑及神经系统的、意义明确的确定关系的,不是内容,而是我们从内容上感知到的东西,以及感知方式,简言之,是功能的进入游戏行动;我们就是在功能中把握我们的心灵事态。
在视觉神经、味觉神经及其在大脑里的终端部位上,在大脑的某些部分里,明确无误当的价值特性本来毫无关系,我却憎恨它——只有这样才产生假象。
必须强调错觉与假象还有一种现象学上的区别。
在体知到假象时,使人得出假命题的东西并非出自“我”
;我并没有感到我在假象中活动,而是“一种现象在呈现为”
与它自身的实际不相符合的“什么东西”
。
与之相反,在错觉中,作释义、解说等活动的,就是我。
错觉正是这种释义、解说等活动的结果。
我就是这样通过一种我有意识进行的、由我产生的活动而抵达假的命题的。
当出现假象时,却是现象“在要求”
被人当作与它自身实际不相符合的东西。
这犹如“谎言”
:其出发点根本不在于“我”
,而在于客体。
这种事况能够由我自己那些不自觉、无意识的活动的产生加以说明;这类似于由意志生活中的某些事物、由某些不受人意志支配的肢体运动而“受到吸引”
和“遭到拒斥”
的现象;尽管如此,现象本身是不容置疑的。
所以,假象一般说来在个性上远少于错觉,在主观性上也远少于错觉。
假象的发生机理自有进程,并不依存于自我——那种在行动上有意识进行活动、深思熟虑、进行判断、也善于随心所欲地分配自己注意力的自我。
[1]参见马赫对诸感觉所作的分析。
[2]从感受性产生的矛盾,同样很难弄清关于存在一个连续的客观值(比如客观重量)的假设;比如,重量A=B,B=C,而A<C,这是一个矛盾,这一矛盾才促使人提出一个连续的客观重量值的假设。
这是因为,只有在把感受内容理解“为”
标志——用于一个已经被人承认的连续客观重量的标志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矛盾。
对此,请参见H.彭加勒的《科学与假设》。
[3]关于事态问题,请详见莱因纳赫(A.Reinach)的《论反面判断理论》,载《里普斯(Th.Lipps)纪念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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