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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职业伦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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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享有国家薪金,其商业化特点比较明显。
一方面,律师作为法律的忠实维护者,必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另一方面,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过程中,当律师面临很多利益冲突时将难以抉择,如果没有一定的行为规范加以指导和约束,很难避免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我国关于律师职业行为的规范形成了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这些规范性文件既包括法律、司法解释、规章,也包括律师协会的行业规范。
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适用对象的广泛性[4]
律师职业伦理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还包括在律师职业行为中发挥着重要辅助作用的其他人员。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因此,律师职业伦理的适用对象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中辅助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
2.高度成文性[5]
从理论上说,所有的职业都是有职业道德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职业道德都是清清楚楚成文的,许多职业道德是不成文的,仅仅存在于日常社会的一般道德或人们的潜意识中,因此出现了以一般道德代表职业道德,从事该职业的人对自己的职业道德内容是模糊的现状。
即使有些职业道德成文了,但也仅仅是几条笼统的一般概括,其在该职业人心中的重视度也不高。
但是律师职业道德却大大不同,不仅是成文的,而且条文的数量和清晰度是其他职业道德难以比拟的。
律师职业伦理通过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对律师的职业行为作出明确调整。
这种调整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劝诫式的教化,而是包含各种形式的强制性。
违反这些规定,会受到各种形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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