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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层次性
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不仅高度成文,内容详细而且规范的制定具有多层次性。
不仅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而且还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
首先,法律层面上不仅有专门的《律师法》对律师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还散见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其次,相关的行政规章有《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等。
再次,相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有司法部颁布的《律师十要十不准》(1990年)、《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规范》(1993年)等。
最后,1996年律师协会通过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2年又进行了修订,直到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制定完成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6]2009年12月27日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二次理事会对它进行修订。
可见对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具有多层次性。
4.自律性[7]
律师的职业活动具有高度独立性,律师需保持高尚品格,维护律师的整体声誉和形象。
因此,大多数国家结合律师的业务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并对违反规范的律师予以惩戒。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们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形成的,并以全体律师的自觉遵守作为其主要实施方式。
律师在进行执业宣誓时的誓词就表明了这一点:“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忠于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律师职业道德的自律性是由律师执业活动空间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接触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不仅游走于公、检、法之中,还要和社会各种群体接触,而律师想要保证自身的独立性维护法律权威,则法律职业伦理必须具有自律性。
5.政治性
律师追求公平正义,律师行业是事关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与社会利益、国家稳定发展密切相关的行业。
律师职业伦理具有阶级性和政治性,根本原因在于律师职业所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产品。
其他职业道德,例如在经济生活领域的工业道德、商业道德以及非经济领域中诸如教师道德等,受统治阶级意志力的约束要小得多。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上层建筑的范畴,所以,律师道德当然也“始终是阶级的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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