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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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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至今三十余年,随着中国经济稳健快速发展,律师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律师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但发展速度过快必将带来许多问题,这就要求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加强监管力度,优化管理体系。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一)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1.执业管理制度
(1)接受委托,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2)开展业务,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3)妥善保管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
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3.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4.投诉查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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