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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西奥德·赛德尔认为亨里奇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哨兵之前就知道,即使德国法律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
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人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和良知。
任何人都不能因为“服从命令”
而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最后,柏林州立法院以英格·亨里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三年半徒刑,以哨位长K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两年缓刑。
检方和被告分别向联邦法院提出了抗诉和上诉。
1993年3月25日,联邦法院判决哨位长K上诉成功,英格·亨里奇在量刑部分上诉成功,案件发回柏林州立法院。
1994年柏林州立法院做出最终判決,英格·亨里奇被判处两年缓刑。
(二)反响
英格·亨里奇案是德国历史上关乎“最高良知原则”
的著名判例,而“一厘米主权”
即人们在面对恶政时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
对于这个案例,有赞成与反对两种较为对立的观点。
一是反对说。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这个判决就是个恶例。
事实上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翻墙出去被打死的人那么多,那么多以前的哨兵没有被审判,仅仅因为英格·亨里奇倒霉,开完枪没多久他服务的国家不存在了,所以他就有罪,成为许多“义人”
彰显正义的主角?如果法官的说法成立,那么,参加“二战”
的德国人和日本人统统都应该进监狱。
此案例实际是要求每个人不单是“最高良知”
,而且都必须清楚最高良知原则在各种情况下的运用。
如果在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下,作为一个哨兵就有射杀违禁翻越围墙的人的义务,那么在这个前提下,哨兵所做的只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而已。
作为一名执行者,根本没有义务判断我所要杀的人是否是有罪的。
如果这成立,所有执行死刑的狱警,都必须先了解一个死囚的判决是不是合理的,如果有一天发现这个死囚是错判,这个狱警是不是就要受罪?这是一个非常高的道德标准,它要求个人在一个疯狂的社会里保持清醒。
所谓的“最高良知原则”
要求,对于人们来说也许是不可能做到的,这是对人们的专制,像这样的案例实际上开启了一扇专制之门。
如果在判例法制度下,后起的案例就会要求遵循最高良知原则。
救人性命算不算最高良知?如果算,未来将强制人们去制止犯罪,去冲入火场,跳进大江。
不杀人是终极良知,那么拔枪的警察、战场上的士兵统统都犯了罪。
二是赞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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