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畅想小说网】地址:http://www.cxtra.net
这部分人比较认同法官西奥德·赛德尔的观点。
英格·亨里奇首先是个人,然后才是位哨兵。
他们认为以服从命令为借口杀人其本质是狂妄的有知论,这个做法就认为所有命令都是绝对正确的。
出于对命令者的崇拜或者对命令者权威的仰慕而杀人,则是承认了权威的真理性。
在一个没有用手投票权利的国家,用脚投票则是自由的底线。
在一个残暴屠戮人民的国家,非暴力不合作则是自由派应该坚持的良知底线。
赛尔苏斯说:“法律乃善良公正之术。”
良知与法律的关系是一种深层关系,不是表面化的简单结合。
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而人类的高贵正是在于人身上附着了某种神性的良知。
如果法律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和公众的良知意识,如果政府或上级的指令严重违背道德律令,那么,实施者和执行者就有必要作出自己的选择:是服从邪恶的法律、命令,还是坚守道德规则正义原则。
制定恶法下发恶令是犯罪,遵从恶法服从恶令也是一种犯罪,都是对宪法和良知的背叛。
当政府命令(或法律)与个人良心发生冲突时怎么办?斯坦因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很明确:“我相信个人应当根据他的良心行事,即使这种行为势必要触犯国家的法律。
我相信他应当这样做,即使他明明知道会被当局判罪,也应当如此。
这种态度最符合我自己的道德感,盲目服从那些笔者认为是不道德的国家法律,只会妨碍为改革这些不道德的法律而进行的斗争。”
[2]当然,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个人有这样的意识和价值观。
作为哨兵,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
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人,这时候你可以将枪口抬高一厘米,放别人一条生路。
(三)思考
不管是普通人还是作为一名法官,良知永远是最重要的东西。
法官在审理案子时,不仅要依据法律和事实,而且要根据自己的良知。
而法官的美德不外乎两大要素,即理性和良知。
每一个法官应当追问理性和良心,从我们内心的天性中发现正义的根本基础。
[3]法官的良知就是法官个人对事物正确与否的感知,不管怎么样,法官西奥德·赛德尔都从自身的良知出发,理性地做出了自己的判断。
我们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个问题,在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条件下,法官西奥德·赛德尔的判断更具有现实意义。
司法良知是司法公正的人性基础,缺少良知的法官是谈不上有什么职业道德的。
美国法学家斯坦因说:“良知不是法律,而是自我立法,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
人的本性便是对自己的一个律法,这律法为人的本性之律法这一事实,就是强制人去服从这律法的义务。”
[4]当然,良知不是所有,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根据事实和法律,理性地作出符合法治精神的判断和选择。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