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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人治”
到“法治”
的新旧体制交替阶段,依法行政面临着诸多矛盾和困难,主要原因表现为。
第一,教育立法有待完善。
一些在教育实践中急需的重要教育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已有立法存在原则性表述多、可操作性和规范性不强的问题。
这导致在相关方面无法可依、教育法的有效性低,从而影响依法行政的展开。
第二,一些教育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教育法律意识、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对教育行政执法的认识不足;认为教育法律法规是“软法”
、教育行政就是管理,“权大于法”
、“行政指令大于法”
的观念依然存在,服务意识差;部分教育行政人员职业素质低,专业知识不过硬,执法水平低,部分人员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想严重。
第三,执法的随意性大,缺乏专门的执法机构。
依法行政要求教育行政主体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但目前我国的教育执法机构尚不健全,教育执法人员执法的随意性大,导致教育领域里大量的违法、侵权行为得不到纠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2005年12月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并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2005年6月1日,教育部第22号令——《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正式开始施行,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教育部根据教育行政许可自身的特点而制定的行政许可规范。
它体现了作为掌握公共权力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角色由管理者向服务者悄然转变。
依法治教除了要提供一种新的教育发展的理念外,体现在教育行政中就是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法行政。
近十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发展迅速,一些具有重大意义的行政法律相继出台,如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严格规范了行政程序制度,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确定了我国相对完善的行政立法体制,2003年出台的《行政许可法》规范了政府的一项重要权力——行政许可权的权力配置及运作方式。
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对提高我国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依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
依法行政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为[26]: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依法行政对教育行政提出了如下要求。
1.合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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