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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较教育发展的历史上,曾有人用“比较法”
来定义比较教育,贝雷迪还专门写了一本书论教育中的比较方法。
[38]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专列一章,讨论比较法及其在教育研究中的应用。
第一节比较法的历史发展与理论依据
科学研究的成功是各种思维方法综合运用的结果。
比较法不仅本身在科学研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同时它又是其他新方法和新思想产生、发展和应用的基础之一。
在自然科学的发展史及社会研究的历史中,比较法的运用事例数不胜数。
一般来说,比较就是确定对象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这种方法在加工和整理经验材料时得到广泛应用。
早在公元前,比较方法就得到应用。
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曾对158个城邦政制(宪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写出了著名的《雅典政制》一书。
但是,在各门学科中,把比较法作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是在18世纪以后的事情。
在十八九世纪,许多思想家自觉或不自觉地做了许多比较研究。
然而,直到20世纪初,许多比较研究领域才获得承认,或者从它们的母体学科中独立出来。
例如,1900年,各国法学家云集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学大会之后,才正式确立了比较法在法学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现在,绝大多数的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中,都有比较研究的分支,例如,比较法学、比较文学(比较神话)、比较语言学、比较史学、比较哲学(比较宗教学)、比较政治学、比较经济学、比较社会学和比较文化等,教育领域则有我们的比较教育学。
随着社会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我们相信,比较法将会变得更加重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时处处都在做各种潜在的比较。
没有比较,人类的任何一种认识活动都是不可思议的。
然而,我们在科学研究中不能把思维活动停留在潜在的比较上,而是要自觉地进行科学的比较研究。
为此,我们必须对比较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
客观事物的发展和变化是统一性和多样性的辩证结合。
所谓统一性,是指客观事物的发展和变化遵循着共同的规律;多样性则是指事物的发展和变化千姿百态、丰富多彩。
事物发展变化的共同性与差异性是应用比较法的客观基础。
在空间上同时并存的事物之间,以及在时间上先后相继的事物之间,都存在着这种共同性与差异性。
在客观世界的发展过程中,大至社会形态的更替,小至具体的某人某事,均处于相互联系之中。
世界上的各种事物,不仅在时间上先后相继、互相联系着,而且在空间上与其他事物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着。
客观事物既是有联系的,又是有区别的。
这种联系与区别就是进行比较研究的基本依据。
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一样,也存在着某种普遍的规则或规律。
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有它自身的内在规律。
人们在谈论教育借鉴时,通常假定在教育中存在客观规律(尽管不同社会有不同的教育),在教育思想、教育的组织形式、教育的方法和教育的内容等方面都有某些共同的东西。
如果不存在有一定普遍性的规律,比较就失去了科学基础。
不同社会的教育之间存在的差别,则是进行比较研究的另一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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