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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标准”
或指标,在概念层次或等级层次上是比较容易处理的,而价值层次上的判断,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人员自身的价值观和认识深度。
因此,一项研究的水平之高低,往往体现在它在已有的数据资料上做出的判断是否令人信服。
在研究某一国教育时,有时研究人员可能做出这样的判断:某国在教育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经费,有利于教育的发展。
实际上,这里比较的对象被隐含起来了,被比较的另一方可能是比较者自己的国家,潜台词是本国的教育经费太低,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就是比较教育研究中的“隐含”
比较。
当然,像这一类判断不应该出现在研究报告或论文中。
上文的“人均教育经费”
由于比较容易量化,故在“标准”
的概念和等级层次上相对比较客观。
然而,绝大多数教育概念是很难量化的,比如,“教师—学生中心”
。
要进行比较就必须严格界定,使其他研究者可以审查研究过程,从而对研究结论做出评判。
当然,某一研究人员做出的界定并不一定能在其他研究者中达成共识,即不同的研究者可以做出不同的界定和量化。
比较的直接目的也就是比较的直接结果,通俗地说,就是确定被比较对象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德国施瑞尔在分析各种比较教育研究活动时,指出了比较的三个直接目的,即确定相同点、等级序列和不同点。
[39]实际上,相同点与不同点也是相对的,取决于比较的层次。
我们还是以例子来说明。
世界各国解决高等教育经费短缺的措施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A类国家的决策人员认为,为了提高教育效率,必须使教育私有化,因此,应该向学生征收学费;B类国家认为教育是国家的事业,应当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C类国家认为谁投资谁受益,然而,由于许多家庭无力支付学费,故应当采用向学生贷款的方式解决问题;D类国家考虑到教育平等和社会福利等因素,只向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提供助学金,而高收入家庭的子女必须缴纳高额的学费;E类国家通过降低高等教育的质量,使有限的资源可以满足更多的人的学习愿望;F类国家可能是发展中国家,干脆停止进一步发展高等教育,而把有限的资源用于普及义务教育;G类国家则有选择地采纳上述措施中的一部分。
显然,每一类内部,可以视作相同的。
初步的比较可以认为以上各类之间是不同的,因为它们采用了不同的措施。
如果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G类国家与其他各类国家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如果按是否继续发展高等教育比较,则F类明显与众不同,这时,可能有些比较教育家会做出判断,认为F类国家目前的发展阶段相当于发达国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早期阶段。
这就是等级序列判断。
如果按是否向学生收费来比较,则A、C和D可归为相似的一类,B、E和F归为另一类。
在向学生征收学费的国家中,根据收费的数量,可排出一个序列,甚至得出具体的比率关系。
当在不同的国家检验教育命题(假说)时,我们感兴趣的是,待检验的关系模式在不同国家是否存在,也就是相同或不同。
如果存在,则该假说的可靠程度增大;如果不存在,则要修改原来的假说,提出新的假说。
比较教育研究的间接目的比较复杂,有关这一部分内容可参看第二章的第三节。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把比较法分成不同的类型,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比较法。
一、同类比较法与异类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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