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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比较对象具有的同一性和差异性,我们可把比较方法分为同类比较法与异类比较法。
同类比较法指的是比较两种或两种以上同类对象而认识其相异点的方法。
这种方法的功用是使我们能够看出在表面上相似的对象之间有其相异点,即同中有异。
比如,日本的明治维新与中国的戊戌变法之间的比较,就可以看作同类比较。
在教育领域,同一社会制度、同一经济发展水平或同一文化传统下的教育之间的比较,也属于同类比较。
然而,在我国的比较教育中,人们更注重在同类国家中找出共同的教育规律,而不是相异点。
传统上,有些人认为只有同类国家才是可比的,而不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是不可比的。
这里混淆了相似与可比。
在检验教育命题时,研究人员需要选择在哪些国家检验该命题。
有的人的策略是选择国情尽量相似的国家,认为只有这样才是可比的。
比如,近几年来,我国比较教育界开始重视亚洲几个国家的教育,许多人论证说: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与这几个国家的国情更相似,更可比。
在这里,是控制外界条件固定不变,以检验特定的教育命题能否在不同国家成立。
显然,经这样检验的命题并不具有普遍性,它至多只能在上述外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才成立。
因此,即使该命题在所选的同类国家中成立,它很可能在不同类国家不成立。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同类比较法在比较教育中的运用已经发生了变化。
应该指出,在比较教育中,比较对象的同类并非意味着同一,它们之间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异类比较法指的是通过比较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异类对象从而认识其相同点的方法。
通过这种比较,我们可以认识到表面相异的对象之间有其相同性,即异中有同。
例如,中西教育比较,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教育比较。
这类比较在我国比较教育发展初期(20世纪70年代末)受到高度重视。
那时,比较教育家要把对西方国家教育的研究合法化,认为尽管社会制度不同,但是社会主义教育“与资本主义教育一样是现代生产的产物,它们有许多共同的特点,从办学的形式,到课程内容(特别是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都有许多共同点,它们都需要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并为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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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验教育命题(假说)是否具有普遍性时,需要选择差异很大的国家,作为检验命题的实验室。
如果命题在外界条件极为不同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成立,那么它就具有普遍性。
当然,要进行这种检验,研究人员需要具备足够的关于异国的知识。
上述同类比较法和异类比较法可以联合使用。
比如,我们有这样的假说:学生的学校教育成就大小与其家庭的经济状况的好坏成正比。
在一些发达国家检验该假说,就属于同类比较。
这时由于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故即使检验结果表明假说成立,仍不能认为该假说具有普遍性。
因此,应该把比较对象扩大到发展中国家(异类比较)。
这时假说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
如果成立,则该假说的可靠程度增大,但它仍然是假说,有待进一步验证;如果不成立,则需要修改原假说,提出新的假说。
二、异期纵向比较法与同期横向比较法
根据比较对象的历史发展和相互联系的特点,我们可以将比较方法分为异期纵向比较法与同期横向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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