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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提沃洛希诺夫恐怕杜瓦金仍然莫名所以,所以,此处巴赫金为了引起对方的注意,才把一件和沃洛希诺夫有关的传闻拿出来,以便让对方对此人有个突出的印象,从而也加重自己的语气。
因此,有人认为因为这段话并非专门针对著作权问题发言,所以,它不足以作为巴赫金本人亲口否认他对此书的著作权的证据。
但这种说法究竟是否有道理,尚可存疑。
巴赫金的另外一种说法可以称为“共同观点”
说,即承认自己和他们的著作有着共同的观点:“首先回答您最近的问题。
《形式主义方法》和《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哲学》等书我很熟悉。
瓦·尼·沃洛希诺夫和帕·尼·梅德韦杰夫都是我的故友;在撰写这些书的期间我们有过密切的创作接触。
不仅如此,语言和言语作品的共同的观点奠定了这些书以及我的陀思妥耶夫斯基论著的基础。
在这方面,瓦·瓦·维诺格拉多夫完全正确。
应该指出,具有共同的观点和创作上的接触,并不贬低其中每一部书的独立性和才华。
至于帕·尼·梅德韦杰夫和瓦·尼·沃洛希诺夫的其他一些著作,谈的是另外一些方面的问题,没有反映共同的观点,在撰写这些书时,我没有任何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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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沃洛希诺夫,您有充分的权力称他为我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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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等于承认这些著作是人家为主写的。
但显然在这个问题上,巴赫金本人也是矛盾的。
在另外一些地方,巴赫金却又提供了与之完全相反的说法:巴赫金在去世前不久承认,1928~1930年出版的这些书,几乎完全(除了某些“意识形态方面增补的词句”
以外)是他所写,但他不想在自己的名下发表(特别是由于“那些增补的词句”
)[61],但即使在这些地方,巴赫金也并未否认挂名作者也曾在某种程度上参与论著的写作这一事实。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解释大概可以命名为“被迫匿名”
说,主张者所在多有。
如“作为一个结论每个人都应当牢记一点,即巴赫金总是无法自由地随心所欲地发言,他的每部著作都会被审查机构以某种方式曲解。
在关于拉伯雷的著作中,此类曲解或许有很多。
不但如此,这本书原本是为博士论文写作的,所以,巴赫金同样也十分担心此书能否获得同样处于可以理解的政治压力之下的学术委员会的认可”
[62]。
孔金和孔金娜推断,巴赫金之所以拒绝公开承认《弗洛伊德主义:批判纲要》为自己所作,是否与此著的庸俗社会学倾向有关?出于对庸俗社会学的反感,巴赫金极有可能这样做。
“米·巴赫金和瓦·伊·沃洛希诺夫在声称自己忠实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以后,而在许多场合下却走上了那样一条社会学方法之路,这条路后来被人们公正地称之为庸俗的。
我们很难相信受过缜密哲学思维训练的巴赫金,会如此轻而易举地否认科学发展的内在逻辑,而把它与阶级理论、阶级斗争理论粗陋地联系起来,大谈什么西方‘资本家的分化’和‘资本家家庭’的堕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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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哲学》的著作权问题,对巴赫金颇有私人感情的孔金和孔金娜对巴赫金为什么会把著作权转让给沃洛希诺夫,也有一番推断:当初沃洛希诺夫在研究所任职,需要科研成果以便提职称,因而才发生了这些著作的署名问题。
事实也是:在正式任职于列宁格勒赫尔岑师范学院语言文化所以后,他再也未曾发表和出版什么著作和文章。
“这些事实告诉我们,巴赫金著作权问题(以米·巴赫金或瓦·沃洛希诺夫二者必居其一的形式)绝非仅在形式上公正。
这是两位学者的这样一种科研协作问题,在这种协作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角色当属米·巴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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