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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根本观念是认为行为永远都处于未完结态,实践的伦理学必须以未完结的行为为出发点。
只有那些抽象的伦理学才会把已完结的行为纳入毂中加以研究。
但抽象的伦理学与实际生活可谓天差地远,相距甚远。
总之,抽象的伦理学无补于实践。
“……但是这个事件的世界,不只是存在的世界,即不只是实有世界;任何一个事物,任何一种关系,在这里都不单纯是实有之物、完全存在之物,而总是带有设定的因素,即事物和关系应该如何、希望如何。
绝对无动于衷的事物、完全实有的事物,不可能实际地去意识、去体验,因为在体验一个事物时,我即对它已经有所施与,因之它便与设定性发生联系。”
[30]
按照巴赫金的理论,存在就是应答。
人都具有动物性,因为人是生物的一种,说得好听点是“万物的灵长”
。
作为生物之一种的人也会像巴甫洛夫的狗一样对外界刺激作出一定的套板反应的。
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人对刺激的反应又远比动物复杂微妙得多。
人可以任意延宕其直接反应。
此外,人的反应(或按巴赫金的说法——应答)也不像化学中的化学反应:化学反应可以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可以预期其结果,可以复制重现反应的过程,而人的反应(或应答)却远比这复杂:这就构成了作为人的科学的巴赫金的“哲学人类学”
的基本和特定内涵。
巴赫金关于“应答的建筑术”
的全部理论,如前所述,从其小组成员科甘和非小组成员生物学家的乌赫托姆斯基那里得到了许多丰富而又宝贵的启示。
“生命本身就是对环境的反应,就是对环境的应答能力。
生命的核心促使有机体在具体境况下作出特定的反应,即使低级的水螅对光的缩避亦是如此。
这个核心在复杂而高级的人类那里,就称作自我。
依此说来,自我与其说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抽象,倒不如说是生命的基本事实。”
[31]
仅此一点,就足以昭示我们巴赫金伦理学说的根本特点。
从来的伦理学都在一个根本问题上纠缠不休,那就是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的问题。
这和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一样都是难解的哲学命题。
我们不妨设身处地地代巴赫金预设一下,情形大概会是这样的:即无论人性本善说还是人性本恶说,都是一种与实践无补的形而上学抽象,在巴赫金眼里便是无意义命题。
因为伦理学说到底按巴赫金的看法,不是形而上学问题,而是与实践密切关联的实践命题。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事件性”
问题的缘由。
所以,人性如果有何性质的话,那这性质也许最好界定为“非善非恶”
的、“中性”
的,事件性的,而非某种抽象的伦理学教条。
从这个意义上说,巴赫金并不看重理论,而是关注实践,即使观照理论,也是专注于理论的实践品格。
“理论世界所以能出现,就在于从原则上摆脱了我的唯一的存在这个事实,摆脱了这一事实的道德涵义,如同世上根本没有过我一样。”
……“有我或是没有我,理论的存在在涵义上都是不会变化的。”
[32]
从前的伦理学家大都寄希望于伦理学说的普遍必然之理,以为宣传和普及这些道理,就可以使堕落中的人们幡然悔悟,改过自新,洗心革面,弃旧图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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