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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告诉我们伦理学法则要想不成为“空白支票”
,就一定能用来指导我们的具体行为,而非悬在空中的楼阁。
理论是灰色(晦涩亦然)的,而生活之树常青。
在巴赫金的伦理学里,生活世界占有远比抽象的伦理教条更加重要的地位。
针对生活与艺术的两重对立这样一种二元分立,有学者指出:
……巴赫金在《论行为哲学》中批评了类似的这种分离法(即把伦理因素从日常行为中分离出去),并且对这种在有意义思考和无意义行为之间摇摆不定的精神分裂似的自我提出了解决办法。
巴赫金认为伦理、宗教和意义都是构成的,并且表现在每一个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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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反讽意味的是,在这些日常生活理论中,从来就没有过一个真正的个人曾经存在过。
任何人只要处在那样的地位也大都会那样做的。
我们扮演着某种角色,在一个实用主义的世界里采用一些行动进行活动,并承受着一种假想的结果。
最后,这些理论告诉我们的更多的是一种结构,而非对于一个生活在这种理论中的那个人这种理论究竟对他做了什么。
……巴赫金的批评是针对新康德主义者和俄国形式主义者的,他们都在非道德和散漫的日常生活和道德的、文化的和理性领域之间划定了严格的界限,通过赋予理论思维和审美思维以比散漫的参与性思维更大的特权的方式实现。
被赋予特权的抽象物实质上会引导人们远离责任和伦理行为而不是走向它们。
于是巴赫金就想要在应答性行为的概念下对散漫生活(受制于我们的生理肉体)和认识的或理论的思考(自由行动随心所欲)进行协调,在这种应答性行为中,伦理责任会在重复的和独特的专门的社会事件的实现过程中浮现出来。
……哲学利用美学直觉或理论思维将内容从行为(即其产品)中分化出来,即从行为本身(或其实际的历史表现中)分化出来。
……因此巴赫金认为一种行为的内容之所以重要仅仅是因为有一个个人在为行为自身中的内容而负责,并“认可”
这种行为。
……巴赫金的伦理自我则相反,他是从他或她独有的一种特殊的立场出发来参与事件的,并且不可能被其他人的立场或任何人的道德律令所取代。
巴赫金的伦理学还把人的心与身联系起来纳入视野,这几乎也是旷古未闻的举动。
与康德主义者和后康德超验主义相反,巴赫金刻意强调心与世界(我的身体据说即其一部分),自我与他者,无须将二者混合起来的持续性。
任何事先约定的理论优先性都已表明一种独一无二的共同存在行为,这也就意味着它以我与他者的关系为先决条件。
……而且,在对“价值”
和“应分”
给以特别关注的同时,巴赫金特别强调了认识论与伦理学之间的必然关联问题。
按照巴赫金的观点,价值是人类创造的,因而,它与人类的具体法规,他们连绵不断地重申或人类生存在具体情境中的迁移密不可分。
我的独一无二的“应分”
必然会在我实际所处的特定时刻的具体情境中显示出来。
巴赫金在这种批判中所依据的论据是我们并不能和他人分享意义,而且,“伦理行为”
是以对差异的应答性为依据建立起来的。
……巴赫金既认为日常生活具有参与性,也认为在一种行为自身中行为的伦理因素是以独特方式发生的。
行为的真理并非必然要外在于行为自身,独特的自我在行为中总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与性思维强调我只能从其对我的关系角度来理解一种在特别行动中的理论理念或他人。
……在把行为定义为“应答性的”
或“回答性”
的时,巴赫金试图把一种行为的“主观”
方面与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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