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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是文化系统中的子系统。
处于文化系统中的艺术作为一种审美活动,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却并非与其他人类活动方式全无关系,而是相反,有着紧密的联系。
雅各布逊在其《什么是诗?》(1933)中,提出审美功能的自主性但却非分离主义的问题。
也就是说,审美功能的自主性是相对的,文学与非文学之间并没有一个楚河汉界,泾渭分明。
在这个意义上重新理解奥波亚兹早年提出的“文学性”
概念,便会发现它也不是简单的手法的集合,而是一种系统的功能。
文学是因而也是整体赋予和渗透到整个作品中去的战略性调整,是文学作品动态整合的一个原则,或用一个现代心理学的关键术语,是一个格式塔(Gestaltgualit?t)。
因此,精神特质(ethos)就不仅作为“实事”
(realthing)的一个伪现实主义的伪装,而且也是审美结构的一个真正的(bonafide)成分,并且作为一个真正的成分,它也就是一个文学研究的合法对象,可以对之从“文学性”
立场出发,亦即在文学作品的语境下加以考察。
最后,作品本身也被界定为不是手法的组合,而是一个复杂的由审美意图的整体性整合而成的多维结构。
使文学作品的整体性,以及其“可感性”
即作品被公认为一种文学现象的整体性得到保障的,是“一个或一组显著成分”
,即主导要素(dominanta)。
换句话说,文学的“主导特征”
同时也是其区别性特点及其“文学性”
的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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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主导要素是决定文学作品被接受为被视为文学作品的特征,所以,从历史发展的眼光看,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
文学的演变使其自身,也使其与其他文化领域的关系发生相应变化。
而唯一保持恒定不变的,就是文学与非文学之间的差距始终如一。
特尼亚诺夫及其他奥波亚兹成员,在诗体研究领域里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他们对于诗体研究的最大贡献有两条:一是提出了诗歌语言是一个有机整体的观点;二是诗体的主导要素观。
诗是话语整合的一种类型,与散文有本质的不同。
诗是“整个语音结构组织化了的一种言语”
(托马舍夫斯基语),有其固有的内在法则。
诗的韵律模式,即“类似现象在时间中的周期**替出现”
的节律,成为诗歌的“建构要素”
,这种建构要素既是诗歌语言的区别性特征,也是其组构原则。
格律具有格式塔性,它作为一种本质属性渗透和扩展到诗歌文本结构的所有层面当中。
文学作品因此被特尼亚诺夫重新定义为审美系统之后,作品乃是各类成分并存的系统,其灵魂是一种动态整合原则的观点,便开始渐渐深入人心。
但“形态描述者”
所面对的,并非一个以共时态为唯一形态的系统,该系统的任何变化都是在时间中进行的。
这就提出了一个在文学研究中,如何把握共时态和历时态的结合问题。
奥波亚兹理论家告诫我们:“形态描述者”
切勿忘记“系统”
无时不处于变化之中,而历史学家也应牢记他所考察的那些变化是在系统内部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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