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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交往行动以语言为媒介。
从语用学的角度看,语言的普遍有效性要求话语的“可理解性”
。
为了满足“可理解性”
要求,语言的对话必须符合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要求。
真实性是陈述“外部世界”
对象和事实的话语必须被认为是真实的,正确性是说出的话符合“社会世界”
的共同认可的价值规范。
真诚性是说出的话符合主体“内在世界”
的情感、欲望、意向。
或者说,当语言涉及客观世界时,哈贝马斯强调“真实性”
;涉及社会领域时,他要求“正确性”
;涉及主权世界时,他力求“真诚性”
。
这将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和伦理理性三者统一于交往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交往行动的目的是达成共识。
交往行动是为了达到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彼此信任,在平等自由的对话中,在没有外在强制的相互质疑、批评、辩论中,达成共识。
这种交往行动提出的交往理性强调的是程序和规则的合理性,它与对话的具体内容无关。
这就保证了每位参与者只要遵守对话的规则和程序,就具有了均等的权利,就能自由、平等地就公共议题进行讨论,保证了讨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而交往行动的共识,是一种相互理解和承认基础上的一致,不是某种固定的世界观、价值观或共同的规范基础上的共识,而是主体间相互承认基础上的共识。
也就是说,这种共识并非否定差异,而是在多元的价值领域内达成主体间认识的合理一致。
“话语的共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每一个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在自觉放弃权力和暴力使用的前提下,自由、平等地参与对话的论证,并且,在此过程中,人们都必须怀着追求真理、服从真理的动机和愿望。
不但如此,通过话语共识建立起来的规则,还必须为所有人遵守,每个人都必须对这种规则的实行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
[6]对话中形成共识的过程,就是一种民主的过程,体现了人们的参与,体现了人民主权,是一种话语民主。
(三)话语民主理论
哈贝马斯主张在遵守对话规则和程序的前提下,参与者均有权利针对公共议题进行自由、平等的讨论。
而这种讨论是在公共领域中进行的。
哈贝马斯指出,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产生是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公和私的分化为前提,它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
,[7]其中,公众以阅读为中介,以协商为核心,凭借沙龙、俱乐部、咖啡馆、杂志和报纸等种种机制进行公共交往,发起对公共权力的公开批判,由此产生的公共舆论成为调节国家和社会需求的媒介。
可以说,这是一个“私人聚集以迫使公共权力在公共舆论面前获得合法性的场所”
。
[8]
在这种场所中,通过市民社会中的各种社团、协会的积极协商产生公共舆论,从而利于公众自由、平等地表达公共的利益和愿望。
因为这种政治表达是不受程序调节或限制的,各种议题通过漫长的论证、讨论过程最终赢得政治议题的地位,从而受到政治机构的重视。
这样在弱公共领域中经过充分协商的各种政治议题最终被推向强公共领域。
强公共领域是公共意志形成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结构化的、以讨价还价和政治妥协为特征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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