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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主体”
无力企及与抵达之处,正是“价值主体”
得以凸显与挺立的空间。
康德的道德哲学以意志的自我立法为依据,把人确立为自由的价值主体。
与知识领域不同,人作为道德价值主体恰恰要超越经验和现象界,“在现象里面,任何东西都不能由自由概念来解释,而在这里自然的机械作用必须始终构成向导”
[7],但道德价值恰恰要超越自然的机械作用而成为自由和自律的,“德性的唯一原则就在于它对于一切法则的一切质料(亦即欲求的客体)的独立性,同时还在于通过一个准则必定具有的单纯立法形式来决定意愿。
……道德法则无非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而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唯有在这个条件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实践法则符合一致”
[8]。
因此,人服膺于道德价值法则,就是服从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因而也就是确立自身作为价值主体的存在,“凭借其自由的自律,他就是道德法则的主体”
[9]。
按照康德的上述思想,“认知主体”
和“价值主体”
是在领域、内容与旨趣方面有着重大不同的“主体”
,前者所对应的是“我能认识什么”
这一问题域,后者所对应的则是“我应该做什么”
这一问题域,前者高扬了人作为“先验的认知主体”
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后者则高扬了人作为“先验的道德价值主体”
的自由性和目的性,前者表明了人在知识世界的中心地位,后者则表明了人在道德价值世界的中心地位。
二者有着不能彼此还原的独立空间,既不能用“认知主体”
来取代“价值主体”
,也不能用“价值主体”
来取代“认知主体”
,二者属于“主体性”
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维度。
在康德看来,“认知主体”
与“价值主体”
一方面各有其独立性,但另一方面在深层关切上,“价值主体”
拥有比“认知主体”
更为优先的地位。
对此,康德论述道:“所谓两件或两件以上经由理性联结起来的事物之中的优先地位,我所理解的是其中一件事物成为与其他事物联结的首要决定根据的优先权。
在较窄的实践意义下面,它意指其中一种关切的优先权,亦即其他的关切隶属于它。”
[10]在“认知主体”
与“价值主体”
的隶属次序上,前者隶属于后者,后者拥有对于前者的优先权。
康德还这样说道:“在纯粹思辨理性与纯粹实践理性联结成一个认识时,假定这种联结不是偶然的和任意的,而是先天地以理性自身为基础的,从而是必然的,实践理性就占据了优先地位。”
[11]这是因为,知识最终必须服从于道德价值,知识的繁荣最终服务于道德实践的福祉,“因为一切关切都是实践的,甚至思辨理性的关切也仅仅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实践的应用中才是完整的”
[12]。
在此意义上,“认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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