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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探讨中。
事实上,“认知主体”
与“价值主体”
是两种在领域、性质和旨趣上有着重大分界的“主体”
,在哲学史上,康德第一个对此进行了深入的阐发。
阐明“认知主体”
和“价值主体”
不能相互替代的地位与功能,这是康德“批判哲学”
的重要主题之一。
康德给予了“认知主体”
在“知识领域”
充分的自主空间,但同时又规定了它不可逾越的有限性和边界,阐明在此边界之外,“价值主体”
拥有不能还原为“认知主体”
的自主独立本性和法则,同时论证了在最深层的意义上,“价值主体”
具有相对于“认知主体”
的优先地位。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实现了著名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形成了其“建构主义的认识论”
,实现了认识论的重大变革。
康德认为,“统觉的原理是人类知识整个范围里的最高原理”
[5],而“统觉的统一性,我又称为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性”
[6],通过这种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性,在直观中所给出的一切杂多在对象的概念中获得了统一。
因此,“自我意识”
具有“构成性”
或“建构性”
的功能,它把知性的先天法则赋予自然,从而使得客观的、普遍的知识成为可能。
因此,“主体”
是保证知识客观有效性的条件和根据,它构成知识客观性与普遍性的基础和源泉。
但康德通过“哥白尼式的革命”
所彰显的“认知主体”
的能动性与创造性仅限于“现象界”
,超出这一边界,“认知主体”
的“主体性”
将成为无效。
因此,“认知主体”
是一种有限的“主体”
,试图把有限的“认知主体”
无限化的努力,其结果必然导致不可摆脱的自相矛盾与先验幻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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