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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外在强加的,而是以自由为根据的自我立法,“责任”
与“自由”
乃是内在统一在一起的。
但是,倘若失去了这种自由意志,按照自然领域的因果必然性规律来规范实践领域,那么,个人也失去了承担责任的可能与必要,因为此时,人实际上被视为“机器”
,而作为“机器”
,是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它承担“责任”
的。
康德论述道,“没有这种乃系唯一先天实践的先验自由,任何道德法则,任何依照道德法则的责任都是不可能的。
……我们可以把这种过程在其中出现的主体称为物质的自动机,因为在这里机器是由物质推动的”
[2],“只要自由应当在一个属于感觉世界的存在者身上与自然的机械作用结合在一起,它就仍然面临一种困难。
这种困难,纵使到此为止所述的一切都已为人认可,它仍然使自由处于彻底毁灭的威胁之下。
……人的行为在那种完全不受他支配的东西里,也就是在一个与他全然有别的、他的此在和他的因果性的决定完完全全以之为依靠的至上存在者那里,有其决定根据。
事实上,人的行为,在它属于时间之中的人的规定的时候,不但是作为现象的人的规定,而且是作为物自体的人的规定,那么自由便会是无法拯救的了。
人就会是由至上匠师制作和上紧发条的一个木偶或一架沃康松式的自动机”
[3],正如木偶或自动机是不可能“负责”
的一样,失去了“自由”
,人也就完全失去了担当责任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而失去了承担责任的可能和必要,意味着人成为了物,也就同时意味着失去了成为价值承担者的资格。
康德在此显示和表达了对至关重要的东西的深刻把握,那就是:在完全由因果性决定的领域,自由意志、自由选择与道德责任将彻底不复存在,甚至可以说,“价值”
概念本身完全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在此意义上,个人的意志自由是成为真实的价值信念承担者不可缺少、至关重要的必要条件。
与个人的自由意志内在相关的是个人的“独立人格”
。
禀赋自由意志的生命个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追求、选择与创造形成其生命独立人格,这是真正的价值信念的承担者必须具备的第三个重要条件。
这是因为,首先,只有具备独立人格的人,才有可能自觉地反省与选择。
一个没有独立人格的人,是不可能反观自省去真切地追问生活的意义和价值的,相反,它有可能成为外在于他的抽象价值的容器,除了被动地接受和服从未经其反省的观念,不会对生活的价值和意义作审慎的思考和追问。
一个只能充当外在价值原则和意义灌输接收器的人不能成为真正的价值信念的主体。
其次,只有具备独立人格的人,才会通过自觉的反思,根据自己的生存体悟,在多样的、异质性的甚至相互冲突和对立的价值主张中选择自己真心服膺的价值观念,形成自己对人生意义的深切理解,才能在现代社会彼此竞争的哲学、道德、宗教学说中做出选择,寻求与自己的灵魂具有共契和共鸣的意义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自己的“世界观”
、“人生观”
和“价值观”
。
一个没有独立人格的人,既不会有选择的意欲,也不会有选择的能力,而丧失选择意欲与选择能力,只会有两种结果,一是在浑浑噩噩中如“行尸走肉”
,不想也不会主动反思或选择;二是成为“被选择”
的对象,把与自身生命无关的外在价值信念和意义当成其生活指导,结果一个人度过一生却不曾真正“为自己活过”
。
最后,只有具备独立人格的人,才会把生命的目的与其生活本身内在地统一起来,才会按照自觉反思和选择而获得的对生存意义和生活价值的理解,去创造“向来我属”
的、不能还原为普遍类属的自己的人生,从而避免成为外在于生活的目的的牺牲品,成为种种虚假意义的玩偶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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