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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在自然进化的基础上产生的。
但是,社会一旦产生,就具有了异于自然的特殊性质和规定性,形成了自己的运动规律,确立了自己的发展目标。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在根本上所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为了与强大的自然力量进行抗衡,个人必须结成社会,以社会的方式与自然处理关系,以实现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
因而社会的作用就在于把人的活动组织起来,通过社会的方式把人从自然分化出来并使之不断生成为人。
这是人特有的、区别于动物的生存方式,就此而言,社会是作为实现人的活动的组织方式即作为人的生存方式而存在的。
那种把社会自然化的做法,完全忽视了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殊的存在方式,它在实质上所体现的是“人的自然化”
。
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对“社会”
下了如此经典的定义:“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
[3]所谓“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
,是指人来源于自然,但人又必须通过创造性的实践活动,来利用和内化自然的力量来超越自然。
所谓“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
,是指自然界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而展现出其内在的力量,自然界在实践活动中实现其向人的生成,而这一双向过程都只能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才能实现,正是“社会”
,使“人的自然本质”
和“自然的人的本质”
二者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此马克思才说,“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
。
可见,社会是升华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自然进行交往、实现二者本质统一的中介。
只有通过这一中介,也就是说,“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
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自己的人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
[4]。
可见,在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社会已在根本上超越了自然关系的性质而成为了人特有的存在形式,它有着不同于自然的存在本性、活动形式、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因而已被赋予了“人化”
和“属人”
的性质。
社会的“属人本性”
不仅体现在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而且更深刻地蕴含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之中。
对此,马克思十分明确和透辟地论述道,“社会本身,即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即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个人本身”
[5],并在相同的含义上,进一步说道,“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
[6],“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的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种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
[7]。
马克思的这些论述,首先强调的是社会并非一个抽象的实体,而是由人的活动所创造的一种动态关系体系,是个人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交往形式。
离开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就根本不可能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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