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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至于在自然界中,精神只是作为它的别物,作为蛰伏精神而获得实现。
只有当它现存于意识中而知道自身是实在的对象时,它才是国家。”
[9]在国家中,“个人自由”
与“普遍自由”
不再是知性的对立关系,而是实现了内在的统一:“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
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另一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
……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性的原则本身保存着这个统一。”
[10]
黑格尔对现代性自由观内在矛盾的揭示及其克服方式为后世留下了一份内涵十分丰富的遗产。
面对这份遗产,人们所提出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是:黑格尔对“个体自由”
与“普遍自由”
这一矛盾的解决方式是否真正能够实现内在的统一而避免独断和抽象?换言之,理性与现实、个人自由与普遍自由的统一是否能够以“精神辩证法”
的方式来达成?
(二)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与自由的抽象化
对于上述问题,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做出了明确的否定性回答:“黑格尔应该受到责难的地方,不在于他按现代国家本质现存的样子描述了它,而在于他用现存的东西来冒充国家的本质。”
[11]马克思指出,虽然黑格尔强调“具体的自由”
在于“私人(家庭和市民社会)和普遍(国家)利益体系的同一性”
,但最终它必然沦为“抽象的自由”
。
马克思从两个最为根本的方面批判了黑格尔对“个人自由”
与“普遍自由”
矛盾的解决方式。
其一,从“个人自由”
的领域即“市民社会”
与“普遍自由”
的领域即“国家”
的关系出发,揭示了黑格尔辩证法解决这一矛盾的独断性与抽象性。
马克思认为,在现代社会,市民社会的“个人”
与政治国家普遍的、作为“类”
存在的人实质上是彼此外在和分离的,“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
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
作为一个真正的市民,他处在双重的组织中,即处在官僚组织(这种官僚组织是彼岸国家的,即不触及市民及其独立活动的行政权在外表上和形式上的规定)和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中。
但是在后一种组织中,他是作为一个私人处在国家之外的;这种组织和政治国家本身没有关系”
[12]。
这即是说,在现代社会,人在实质上过着“双重的生活”
,一是“天国的生活”
,即生活于代表抽象的、虚幻的普遍性的“政治共同体”
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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