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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康德对实践概念和自由概念的理解
康德哲学是西方哲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康德的伟大在于他对哲学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都进行过反思,并按照自己的方式做出了解答。
他对实践概念和自由概念的论述是他文本中最富于原创性的哲学见解之一,在他之后的任何人都无法撇开他来研究这两个概念。
我们先来考察康德的实践概念。
在这一考察之前,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关于实践问题的论述。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亚氏区分了人的两种不同的活动方式:一种是“制造”
(making),亦即人们生产、制作所需物品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受理智指导的,人们通过自己的理智来确定哪些东西是真的,哪些东西是假的;另一种是“行动”
(agora),是受“实践的智慧”
(practi)指导的,正如亚氏所说:“实践智慧关系到行动。”
[11]“实践的智慧”
告诉我们哪些是善的,哪些是恶的。
由此可见,亚氏已经初步区分了作为生产劳动的实践活动和作为道德行动的实践活动。
但在他那里,这种区分还没有以严格的用语表达出来。
在亚氏之后,康德明确地区分了哲学的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理论哲学”
(diethoeretischePhilosophie),它关涉到自然概念,是在现象界的范围内展开的,其中起立法作用的是知性;另一种是“实践哲学”
(diepraktischePhilosophie),它关涉到自由概念,是在本体界的范围内展开的,其中起立法作用的是理性。
“但是,迄今为止,在不同原理和哲学的分类上应用这些术语时,流行着一种引人注目的误用:人们把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dasPraktisaturbegriffen)和遵循着自由概念的实践(demPraktisachdemFreiheitsbegriffe)认作是同一个东西……”
[12]在康德看来,绝不能把“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
与“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
混淆起来,因为这两种实践形式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前者属于现象界,是人的认识指导下的实践活动,后者属于本体界,是道德法则指导下的实践活动。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康德进一步指出:“……假如规定因果性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技术地实践的(teisch-praktisch);但是如果它是一个自由的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道德地实践的(moralisch-praktisch)。”
[13]也就是说,严格意义上的实践概念应当属于实践哲学或实践理性的范围,但流俗的见解把现象界范围内的活动也称为实践,这样一来,就不得不区分出两种不同意义的实践活动:一种是“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
,亦即科学技术或认识论意义上的实践;另一种是“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
,亦即道德或本体论意义上的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坚持的是先验的道德论,是与经验生活中的幸福论相对立的。
所以在他那里,道德行动具有严格的限定,即这种行动必须服从理性立法,服从以善良意志为基础的道德法则。
事实上,在康德看来,也只有这样的道德行动才是“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
。
如果人们出于自然本能或世俗的愿望去追求幸福,那么在康德看来,这种行动仍然属于“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
的范围。
由此可见,在康德那里,“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
具有非常狭隘的内容。
我们再来考察康德的自由概念。
康德对自由概念的论述是从因果性入手的,他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因果性:一种是“自然的因果性”
(Naturkaausalitaet),另一种是“自由的因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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